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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合格党员处罚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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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合格党员处罚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党员退出机制,畅通党员队伍出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文件为依据,以党员亮分制管理为突破口,紧密结合我镇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富有实效、操作性强的不合格党员评定、帮扶、教育、整改、处置、申诉等机制的途径、流程和办法,从而进一步促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保持我镇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的原则,在认真开展农村党员亮分制管理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党员存在问题,弄清事实真相,采取帮扶教育和整改处置相结合的形式,严肃、慎重地开展党员处置。

三、方法措施

1.界定处置对象。村(居、社区)党组织在调查考察、分析核实的基础上,经村(居、社区)党员亮分制管理考评小组讨论初定,村(居、社区)党员大会通报决定,镇党委审查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合格党员:①在农村党员“亮分制”管理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警示型党员的;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③违反国家土地、林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④煽动或带头参与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经多次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不愿意改正的;⑤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处分的。

2.分类定性处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村(居、社区)党组织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问题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具体按组织谈话、支委初议、大会表决、结果审批、通报决议、归档保存等六个步骤,对不合格党员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的分类定性处置,预备党员则相应作出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置。

3.开展帮扶整改。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被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村(居、社区)党组织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与不合格事实,明确具体的帮扶整改措施,一般分诫免谈话、集中教育、跟踪帮扶等方式进行。诫免谈话,由镇党委分管领导会同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根据不合格党员情况,当面指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的具体内容和努力方向。集中教育,由镇党委负责实施,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对帮扶对象进行不少于3天时间的思想和宗旨教育。跟踪帮扶,经村(居、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明确一名党组织委员与不合格党员结成帮扶对子,在整改期内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教育帮扶。整改帮扶时间不少于半年,但不能超过一年。此外,对在农村党员亮分制管理中当年度被评定为警示型的党员或考评末三位的党员,也将参照开展帮扶。

4.进行组织处置。对作劝退或除名处置决定的不合格党员,村党组织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具体按照谈话劝解、通知到会、大会票决、结果审批、通报决定、归档保存等六个步骤进行,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对限期整改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村(居、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整改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以及相关联系帮扶人的意见,针对整改情况进行讨论、表决。对经教育帮扶已改正缺点的党员,可以重新评议定为合格型党员;对经教育帮扶后仍无改变的党员,经党员大会票决,进行劝退或除名处置。

5.申诉复查反馈。党员本人针对村党组织对其作出的评定及处置,可以在决定作出的三个月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查。上级党组织经审核受理后,须对申诉材料进行登记,组成调查组对申诉情况开展复查、复审,根据事实情况形成书面决议归档,并在受理登记后的6个月内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复查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诉材料、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申诉情况登记表、调查笔录和相关原始资料、有关政策文件或会议记录、复查调查报告和讨论记录、答复意见书正本及送达凭据等。

四、有关要求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村(居、社区)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负责、加强领导。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进一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基层组织战斗力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作为一项常规性、长期性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评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更要做到区别情况、切合实际,最终使党员服务、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