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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防火)队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战斗能力,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队、消防检查服务队、消防知识宣传队”(简称“三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巩固和完善以公安现役消防为主力、专职消防为骨干、义务消防为补充的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防御体系,推进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进一步就推进我市专职消防(防火)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省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装备齐全、设施配套、队伍健全、管理正规、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我市专职消防(防火)队伍全面协调发展和“三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市专职消防(防火)队的战斗力,实现“营房设施完善、器材装备齐全、人员实力强大、队伍管理正规、经费保障有力、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安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专职消防(防火)队设置要求为:濮院镇、崇福镇、洲泉镇为一类专职消防队;凤鸣街道、乌镇镇为二类专职消防队;河山镇、石门镇、大麻镇、高桥镇、屠甸镇为三类专职消防队;梧桐街道、龙翔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建立专职防火队。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省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全市专职消防(防火)队实行“政府组建、公安管理、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1.工作职责。各专职消防(防火)队担负规定辖区范围内的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履行消防检查服务、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并服从110指挥中心、市消防大队(市应急救援大队)的指挥和调度。
2.业务建设。市消防大队负责对专职消防(防火)队的业务指导,抓好业务培训、新招聘队员培训及执勤备战秩序建设等工作。各专职消防(防火)队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能力。
3.日常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各专职消防(防火)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督察、考核;每队由市公安局聘任1名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民警任队长(队长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社区警务工作指导员待遇,其补贴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职负责队伍的经常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各专职消防队从队员中选拔一名作风严谨、素质过硬的队员任副队长,协同队长抓好队伍管理和业务建设。
(二)推进营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我市发展消防事业的相关要求,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积极改善队员的生活、学习和训练环境。
1.建设主体。全市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由各镇、凤鸣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为保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全面完成,继续将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纳入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予以推进。
2.达标建设。已完成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的,要加强专职消防队达标建设,加大营房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达到并实现全市专职消防队营房外观和各类设施的标记、标识统一规范。专职防火队要落实好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不少于三间,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三)加强装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关于拓展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新职能的要求,本着“统筹兼顾、必需必备、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强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力度,保障专职消防队“三队”职能的有效发挥。
1.装备采购。专职消防(防火)队车辆、特种装备实行政府统一定量配备。每年由各专职消防(防火)队提出车辆、特种装备的增配、更新意见,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发放。
2.装备配备。按照专职消防队工作职能,本着“必须、必备、管用”的原则,加强专职消防队抢险救援器材、常规性灭火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达到并实现1︰1配备标准。
3.车辆退役。专职消防(防火)队车辆退役必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提出申请,经市消防安全委会员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出具同意报废意见,方可退役进行报废处理。
(四)人员编配到位。根据《省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和专职消防(防火)队建设相关标准,结合我市专职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以及专职防火队同样承担的消防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实际和配备消防车辆的实际数量,合理配置专职消防(防火)队人员数量,确保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1.配备标准。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安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一类专职消防队每队在编队员最低基数16名(不含队长,下同),二类专职消防队每队在编队员最低基数12名,三类专职消防队每队在编队员最低基数8名。专职防火队要求配备4名专职防火员。
2.招聘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负责专职消防(防火)队员的招聘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好劳动合同手续,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新招队员年龄原则上在28周岁以下。市消防大队负责队员的业务培训。
(五)落实经费保障。根据《省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和专职消防(防火)队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按照“谁得益、谁负担”和市、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加强专职消防(防火)队经费保障,维护队伍稳定,推进专职消防(防火)队伍可持续发展。
1.装备购置经费。专职消防(防火)队车辆购置经费,由市、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按各50%比例分担;常规性灭火抢险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添置经费和特种消防器材购置经费,由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全额承担。
2.保养维护经费。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专职消防队每年每队按一、二、三类不少于15万、12万、10万元标准,其中市财政按一、二、三类标准补贴7.5万、6万、5万元,其余由各镇及凤鸣街道承担;专职防火队每年每队按不少于5万元标准,其中市财政补贴2.5万,其余由梧桐街道、龙翔街道、振东新区和开发区承担。
3.日常包干经费。专职消防(防火)队办公经费、队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经费,采用经费包干形式,按人均不少于5万元标准,市财政按核定人数每人每年补贴2万,其余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承担。
4.经费使用要求。各专职消防队保养维护经费、办公经费、队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经费均应建立专门帐套,纳入镇(街道)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专职消防(防火)队伍建设是弥补当前消防警力不足,增强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有效途径。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建设专职消防(防火)队伍作为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成立工作班子专门负责推进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专职消防(防火)队伍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标准,强化保障。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要根据目前专职消防(防火)队的建设状况,认真按照《市公安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因地制宜抓好专职消防队(防火)人员、装备的配置。要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将专职消防(防火)队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正常的办公经费和装备经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年增长不少于10%的幅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
(三)落实制度,强化管理。全市专职消防(防火)队继续按照“准军事化”管理要求,实施规范化、正规化管理教育,落实值班备勤秩序。市公安局要依据省、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管理教育、执勤秩序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市专职消防队规范化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各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队伍管理各项规定,规范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专职消防(防火)队管理教育的督促和检查力度,确保队伍稳定。全市每年分别评选出先进专职消防(防火)队和优秀专职消防(防火)队长、专职消防(防火)队员,并结合年度消防工作会议进行通报表彰。
(四)强化指导,提升素质。市消防大队要立足本职,在严格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要通过组织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岗位业务大比武和队员集训、轮训、战术研讨,开展“六熟悉”和实战、实装、实员消防演练以及公安现役、专职消防队合成演练等方法,强化专职消防(防火)队员岗位素质建设,提升专职消防(防火)队实战能力、协同作战能力、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保障专职消防(防火)队“三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