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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关于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党总支成员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党总支成员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经局党总支研究决定,成立人劳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明确目标,强化职责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中央省、市、县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对各级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局党总支的责任
党总支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研究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3、坚持“从严治党”,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的一系列规定,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中层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6、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7、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廉洁自律和自查自纠,检查和纠正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8、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行使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9、对本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党总支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1、掌握本局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度和措施。
3、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对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4、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监督、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党总支成员的责任
党总支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口和局属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包括:
1、协助党总支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口贯彻落实党总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听取工作汇报。
2、调查研究分管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落实。
3、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口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监督、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各股室(单位)的责任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广大党员对自己承担的工作造成失误和损失的,个人要负责任。各股室(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安排,一起检查落实,一起考核评比,并作为评先的必备条件。
(五)下列机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相应职责,负相应责任
机关党支部:按照局党总支部署,研究制定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监督、协调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建议,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督促检查系统内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协助局党总支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全系统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各方面的责任,要认真完善和坚持以下几项制度:
(一)学习教育制度。党总支、纪检组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之中,做到有组织,有安排、有内容、有考核。并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有关条规、学习先进典型等,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广大干职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二)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度之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不少于两次。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进行专项检查,对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要进行立案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勒令被检查的单位纠正,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顺利实施。
(三)目标考核制度。局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局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纪检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年度之内至少进行一次,可以根据需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职工的廉政档案,并作为对干部职工年度评先和业绩评定、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入年终述职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向局党总支汇报。
(五)民主评议制度。健全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广泛征求党内外和社会各界意见,全面评价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民主评议工作由纪检组和机关党支部负责,形成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进行,必要时可单独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重点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失职行为,责任到人,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坚决落实责任追究规定。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对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即年度内不评先、不晋职、不晋级,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单位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1、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认识不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贯彻不得力,抓的不紧,抓的不实,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的;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办事,徇私枉法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5、阻挠、干扰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7、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其它严重问题的。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次要领导责任、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人问题,严格掌握政策,在考核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局党总支审批后,由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对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和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纠正、认真检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渎职失职、麻木不仁和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不查处、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的要从重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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