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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责人,机关各办、局、中心:
为切实加强会计业务管理,规范各职能机构会计行为,强化会计财政监督,促进黄桥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对镇职能机构会计委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派范围
镇各局、办、中心及其内设部门、单位和自收自支的财政统管单位。
二、委派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扎实,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如被委派人员暂未持有此证,必须在两年内取得,否则不得委派为财务报账员。
3、掌握会计信息系统软件,能熟练操作非税收入开票等会计业务。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方针、政策。
4、原则上为委派单位在职在岗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周岁以下),如本单位实无合适的人选可从其他单位调整委派。根据实际需要委派人员年龄偏大的,可指定一名年轻同志协助其工作。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其他要求。
三、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3、负责编制和执行受委派单位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依法做好应缴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4、监督核查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盘点情况,对国有资产的完整、准确承担相应责任。
5、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6、积极配合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工作。
四、管理与考核
委派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组织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如发生因公调离,造成人员离岗,或其他因素不适合该岗位使用的,由组织、财政部门及时调整。
委派人员身份、工资渠道、标准等待遇不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可视情况报镇党委、政府同意给予适当奖励。
五、轮岗时间
委派人员原则上三年进行轮岗。
六、《委派会计业务考核细则》由镇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