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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社区用人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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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社区用人管理工作意见

各社区、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人事纪律,规范用人秩序,有效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素质。经研究,现就规范街道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区用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对象

街道机关各部门、各社区(股份合作社)、街道工商公司、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埒中心小学(辅导区)、文化站、残疾人服务中心,河埒口派出所、溪南派出所、青山湾派出所(需备案)。

二、管理要求

1、控制用工总量。按照街道核定的岗位、编制、人数,严格控制本单位(部门)职工数量,不得擅自突破。

2、规范用工制度。各单位(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职工退休等原因,需新增用工的(包括正式工、借用工和临时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街道组织办备案,经党工委、办事处会议决定后,由街道组织办、劳动保障所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招工信息、统一制订招录流程,按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进行选录(学校及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招录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集体讨论后确定录用人员并选派至各用工需求单位(部门)。

3、完善用工手续。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完善本单位职工的各项用工手续;新招录人员一律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用工信息,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相关纪律

1、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私自招聘职工,也不准巧取名目、乱开口子擅自录用临聘人员。

2、各单位(部门)原有临聘人员要进行梳理并完善备案和用工等手续或进行清退,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准留用(特殊情况需留用的,须书面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决定)。

3、各单位(部门)如违反本规定并经查实的,街道纪工委、组织部门将按违纪行为,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违规录用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4、街道纪工委、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提交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阅。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