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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商业房地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现就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市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审定工作。组长为市政府城建分管领导,小组成员为市维稳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建设局、商务局、审计局、规划局、法制办、住保房管局、金融办、工商局、法院、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风险评估的审核牵头单位为市维稳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办。
二、商业房地产项目上市销售必须经过项目风险评估,评估报告由开发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销售的可售与自持比例,风险防范资金和自持比例的平衡方案,预售部分的销售方法、自留部分的经营开发、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及应急预案等。
三、风险评估报告的审定程序:
1.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审定后,报市维稳办备案,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市维稳办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商业房地产项目销售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的商业房地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所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做出风险评估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市住保房管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取得预(销)售许可或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销售行为的,市住保房管局应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由开发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住保房管局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土地已出让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自持部分产权证登记前被发现有违规销售行为的,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锁定相关自持比例并上交风险抵押金(由市政府设立风险抵押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开发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国土、住保房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方可办理自留房地产的产权登记,自持部分不得分割办理产权证。
七、新上商业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前须进行项目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通过后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资金及自持比例、自持部分不得分割办理产权证等内容。项目建成并正常经营2年后,开发企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认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市国土、住保房管部门根据审查建议方可办理自留房地产的产权登记,自持部分不得分割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