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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分散安置工作安排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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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分散安置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转制为

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

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安置遵循: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最大限度为改企转制单位提供发展条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政策和程序进行分流安置。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确保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规定的人员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海办发〔2005〕21号文件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办法

在改企转制过程中,人员安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职工身份置换、辞职自谋职业等途径进行。

(一)职工身份置换

1.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在编人员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企转制人员进行身份置换,由转制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200元经济补偿金;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1500元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企业的,原在编人员原则上由转企后的单位全员接收,其人员进行身份置换,由转制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辞职自谋职业。按照《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关系衔接。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标准不变。单位转企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事业单位改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交由其原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代管)。改企后退休的人员,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其他规定

(一)改企转制单位人员安置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安置时限。改企转制单位人员安置工作自该改企转制单位人员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五、加强领导

改企转制人员安置工作是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机构改革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注重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要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为改企转制的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