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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劳动就业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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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劳动就业工作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有利于缓解当前企业用工难问题,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改善本地就业状况,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实做好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发展、人力资源优先,以用为本、创新培训机制,深化改革、有利进城落户”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政策支持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劳动力就地转移比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后发赶超进程。至2011年,初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机制;2011-2013年,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培训城乡劳动力6万人;到2013年,职业学校毕业生本地就业比例达到40%以上,全市技工劳动力总数达到15万人,其中高技工劳动力达到1.5万人;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每年新增12000人以上,企业用工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经信委、市农村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物价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今年起,将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纳入全市就业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三、整合和有效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全面推进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实现城乡职业教育资源、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市级要通过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技能劳动力培训基地;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以区域内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抓紧建设县级职教中心,集中力量重点办好一所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市本级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培训要求,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区县(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县级职教中心组织实施。上级下达有培训项目和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与职教中心衔接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案,配合抓好培训的实施。本地企业急需的工种或需要培训的员工,可委托职教中心开展订单式培训。职教中心要根据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制定培训标准,监督培训过程,保证培训质量。

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建立和完善以职业学校为主体、企业为基础、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紧密联系的培训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发展,调整优化职业学校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有针对性地培养本地经济发展紧缺和急需的技能型劳动力。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专业和实习实训基地。建立职业技术教育与在岗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加快制定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首位,针对学生的心理特点,在加强技能培训的同时,大力培养劳动者的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提高劳动力整体素质。

五、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本地就业比例。职业学校要积极引导、优先推荐毕业生到本地企业就业。2011-2013年,市内公办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企业就业的比例必须分别达到20%、30%、4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的,财政按当年部门预算全额拨付经费,并优先安排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的其他项目;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视具体情况扣减除人员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外一定比例的部门预算经费,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鼓励技能型人才到本地企业就业,逐步实行具有中级以上技能的劳动力本地就业奖励制度,完善高技工劳动力评选表彰制度,不断提高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财政给予学校一定的奖励。

六、完善培训资金管理和补贴办法。上级下达的政策性培训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统筹使用”的原则,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劳动力就地转移培训工作。培训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培训任务结束,市本级的分别由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区县(市)的分别由主管部门和职教中心对照培训标准、培训要求进行验收、核实并签署意见,报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培训资金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拨付给承担培训工作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完成了培训任务,并积极推荐培训对象到本地企业就业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全额拨付培训经费的基础上,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引导企业改善用工条件。积极引导企业更新用工观念,调整用工标准,适当放宽年龄、性别、地域、工作经验等限制,扩大用工范围,增加用工选择余地。协调企业按员工技能水平、贡献大小确定劳动报酬,提高员工薪资待遇。引导企业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尊重员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成功率和员工的稳定度。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并将职业教育经费全部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和定期制度;加大投入,推进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技能劳动力数据库。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进城务工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年以上,并在城镇购房、租房居住的,可全家转为城镇常住人口。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农民工居住、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门槛。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园区公交车、有线电视、上网、邮政、储蓄、农民工住宿等问题,改善就业环境。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建立设施完善、服务优质的高标准的人力资源市场,并明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等相关部门配合,每月定期组织开展招聘活动。按照统一人员、统一经费、统一管理“三统一”和场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六到位”标准,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发展,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地劳动者到本地企业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应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对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贡献突出的职业介绍机构,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制定支持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职业介绍机构在加快劳动力就地转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建立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专项基金。市、县两级要优先保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投入,建立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财政投入。从2011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各区县(市)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奖励资金,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二是统筹各部门专项培训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残联、总工会等部门上级下达的各类政策性培训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标准,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其他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性资金。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市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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