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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电子产业发展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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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电子产业发展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区产业优势,加快通讯电子产业的集聚发展,力争用3—5年的时间,打造年产值500亿通讯电子产业,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经济开发区通讯电子产业园(沌口园区、常福园区)新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或内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等。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通讯电子主导产品主要包括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一体机和模组等;配套产品主要包括转轴、轴芯、偏转线圈、铝解电容器、印刷板、注塑、模具等。

第四条采取收购、置换、搬迁等方式,逐步将冠捷公司周边土地用于发展通讯电子产业和壮大核心支柱产业。

第五条在常福园区规划建设约1500亩通讯电子配套产业园,其中,近期安排建设约500亩配套产业园,中期规划建设约1000亩配套产业园。

第六条从2012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通讯电子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通讯电子产业发展

第七条对入驻通讯电子产业园并对主导产业有支撑作用的项目,通过法定程序,先按15万元/亩的价格缴纳土地款,待项目完成基础施工后,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直补。

第八条在通讯电子产业园自建生产厂房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区级行政规费实行按下限减半征收。

第九条为通讯电子核心支柱企业配套的企业,且土地使用面积在20亩以下,原则上不直接提供土地,一般安排租赁标准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第十条凡入驻通讯电子产业园的项目,一年内购买生产设备达1000万元以上并用在区内生产的,经审核,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贴息或补助(其中,争取市级1%、区级2%)。

第十一条积极争取省市对通讯电子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通讯电子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区级分成部分给予一定年限的先征后奖扶持,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给予全额返还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返还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自主创新,对高层次人才在通讯电子产业园创新创业,经审核认定,对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高层次人才在通讯电子产业园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对入园企业年薪在8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营销人员,实行其超出8万/年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三条在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区域统筹安排通讯电子企业高级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营销人员的住宅小区,在符合国家政策情况下,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所有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四条将通讯电子产品纳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区级政府采购资金优先购买本地通讯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区直相关部门为企业员工招聘培训提供全程服务。区职业技术、职业中专等学校为通讯电子企业开展“订单式”的培训。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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