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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移交地税征收。在地税、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移交征收工作平稳顺利。经统计,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共征收医疗保险费2358.87万元,从而确保了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险”移交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明确了全市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即“按照一个单位设立一个税务电脑编码,一个税务电脑编码对应一个银行扣款账号的原则,缴费单位有多个医疗保险费缴费账号的应当整合成一个扣款账号。目前仍实行会计中心集中核算的缴费单位要及时设立授权扣款账号,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和代扣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拨付到缴费单位的扣款帐户。”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县在移交伊始,地税、财政、劳动等三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县领导批准,暂采取上门申报的缴费方式。即每月缴费期时(11-15日),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先到地税征收窗口确认本月的医疗保险费应缴数,再到会计核算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后,自行分别到地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开票),然后到银行办理缴款(转帐)手续,最后再各自到会计核算中心报帐。经过一年的运行,这种缴费方式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由于申报时间短、户数多、办理环节复杂,既增加了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过程中的麻烦,也造成了各办理窗口的负担和工作压力,且难免使有些单位无法及时缴费,直接造成了我县的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率大大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
鉴于以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均多次要求我县参照其他县区的做法,采取银行划缴的缴费方式。本着模式统一、征缴简便的原则,经地税、财政、人行、劳动等四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意见如下:
一、对现在没有设立授权扣款账号,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所有缴费单位,由各缴费单位单独设立一个医疗保险费的银行扣款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各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归集和划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该银行帐户的帐务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核算。开设专户具体由各单位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扣款帐户设立后,各行政事业单位(缴费单位)应立即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填写电子缴费协议书,然后到各自所属的开户银行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各缴费单位应在年12月20日前,把扣款专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情况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
二、部分有银行扣款帐户(如各乡镇及没有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等)但现在仍然采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的缴费单位,也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扣款专用账号划缴医疗保险费,并在12月15日前办理电子缴费手续。
三、2012年月起,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将全面实行银行划缴征收方式。原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县财政配套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数(年终按原有结算方式结算)按原有拨款渠道按季拨入缴费单位的医保银行扣款专户。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前将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扣款专户。因缴费单位医疗保险费银行扣款专用账号费款不足或没有费款,造成银行划缴不成功所产生的问题(如断保、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等)由缴费单位负责。
四、缴费单位因人员增减(如新增、调动、死亡)或缴费基数调整,应于当月21日起至次月日前到县医保中心变更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所产生的问题,由缴费单位负责。每月日前各单位的缴费数据自行到医保中心邮箱查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