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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党风
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政工科组织协调,其他科室参与。
三、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县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党委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各自的的责任分工和职责,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学区、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1、责任追究对象是机关各科室、各学区、中小学、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2、年内发生教职工违纪受纪律处分以上的,除对本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评比先进集体资格。情况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班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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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单位得分后三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得分后三名的,单位领导不得外调。
五、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政工科负责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