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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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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

为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统一租用办公用房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管理,减少省级党政机关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的差距,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要求,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须在每年10月底前以及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能从省直机关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的要首先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确需外租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和房租费标准。对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米。临时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米。房租费定额标准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凡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省财政只安排房租费,不再安排物业管理、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的签订。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人,具体使用单位为使用人。承租人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为使用单位解决办公用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按单位编制或编制内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人数,以规定的面积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包干使用。

五、租用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或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其它渠道解决办公用房后,根据办公用房解决情况,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全部或部分退出。

六、对*年部门办公用房租赁费的处理意见。在编制*年部门预算时,办公用房租赁费没有编入年初部门预算,采取财政先集中预留,待逐一审核后再追加预算的办法。今年年初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和租赁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各租赁办公用房的单位大都延用或续签了租赁协议,中途停止执行协议也会造成一些违约损失。鉴于此,有关单位的租赁协议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今年仍按原有的预算基数给各租赁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追加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今年机构改革所涉及单位的房租费,省财政厅将根据是否继续租用和租用时间、租用面积的变化情况具体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