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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乡财源结构变化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市对乡镇上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和完善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调整和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着力增强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培植财源、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壮大乡镇财政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乡镇财政管理要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坚持让利于乡镇、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市对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共同发展的原则,对经济基础较差,税源短缺的乡镇在下达税收任务时给予适当考虑。在体制期内,市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奖励、结余留用、短收抵扣经费”为主要内容的统收统支加激励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三、收支管理
(一)组织收入和管理
乡镇的税收收入一律上划,实行市级统一管理,集中上缴市国库,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各乡镇税收任务,市政府参照当年乡镇收入任务数和实际完成数,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增长目标,逐年核定乡镇收入任务。市对乡镇实行税源管理,国、地税和财政部门按属地征收,各乡镇要积极协助配合,实行市级入库,年度双向考核奖惩。对未完成税收任务的乡镇要抵扣经费,抵扣上限为20万元。
(二)乡镇支出核定
市对乡镇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核定(德惠经济开发区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除外)。乡镇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合理安排支出。支出核定后,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1、人员经费按现行工资统发人数及现有工资标准和待遇进行核定。
2、乡镇政府运转经费在上一体制期基础上增长10%。
3、政策性支出:乡镇新增减人员(经市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调进调出人员净增减等)的经费、正常增资、津贴补贴、当年职工死亡安葬费、一次性抚恤等由市级财政按政策规定调整指标。
四、配套措施
(一)实行超收奖励机制
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税收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超收30%以下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超收31-50%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40%;超收51%以上的,奖励超收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0%。
(二)鼓励乡镇发展经济
1、属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乡镇域内落户的,乡镇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年末,按企业年度缴库税收收入地方留用部分的1—3%对乡镇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2、对临时税源实现的税收收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控制和积极化解乡镇政府债务
体制期内,继续贯彻落实德惠市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市政府每年继续拿出100万元,通过系数计算的方法,对积极偿还以前年度政府债务的乡镇进行奖励(不含德惠经济开发区、米沙子镇、胜利和建设街道办事处)。
五、几点要求
(一)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强化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税收划转、混库和串税,不得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对故意扰乱收入秩序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国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超额完成年度税收任务。要按照相关政策规范财务制度,科学安排年度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体制期限
该体制一定三年(2012—2014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我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