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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国有资产管控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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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国有资产管控工作意见

为规范国有资产、资金使用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资金的依法监管,避免损失浪费,确保国有资产、资金安全完整有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申报登记、使用、处置制度。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评估,按程序向区政府请示,处置后要及时调整帐目,不准越权擅自处置。购入资产必须及时入账,专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账外私存私用。

账户管理

所有资金一旦进入财政账户即视为财政资金,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资金收缴规定办理财政收入结转事项。各单位只有一个财政账户,不准私立账户,不准在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进行收支往来,专项资金按事权办理。在建工程项目建立基建帐户。

出租、转让

国有资产出租、划转须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出租、划转申请,经区财政部门组织招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方可出租、划转。房产、土地转让及超过1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由各单位向主管区领导请示,并签署意见;经区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请示件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监督组织评估、招标转让。转让收入全部缴区财政,实行收缴分离,纳入预算内管理。

建设工程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宗装修、拆除等工程)必须先向区政府申请,报批后,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依法组织招标。拨付工程款,要以合同履约,并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区长、区长审批,任何单位无权结算公产建设款项。所有变更事项要提前申请,按程序审批后,评审招标,不准违规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增加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采购事项。工程竣工报区审计部门审计。

专项和采购资金

各单位的专项资金、采购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的,按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报区领导审批;各单位自筹采购货物超过10万元的,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审批后,按评审、合同、审计结果和招标采购价拨付。维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进行审计。

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程序

由申请单位写明事由及申请资金金额,报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监督管理与执行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金、资产的监管。区财政部门要严把资金拨付使用关口,区监察部门要严格跟踪监察程序和追踪问效,区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

本实施意见由桥西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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