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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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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范围

大云镇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二、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作拆除处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擅自占用土地或超出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严重影响土地规划,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5、建新不拆旧及擅自搭建的;

6、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严重冲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消防、泄洪、环境、镇容村貌的;

7、房屋质量严重受损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利益的;

8、引起相邻权纠纷,群众意见大的;

9、通告后新建的;

10、已发停工通知或限期整改通知后,继续抢建的。

11、土地已经出让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对升层、翻建等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1、对升层的处理

原批准建房檐口高度为6.8米以下的,如需加层的,加层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9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以坡屋面结顶,8分坡势,檐口不得砌墙体;

升层后合法户型面积的计算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2、对翻建的处理

翻建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

超出原批准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作没收处理或拆除处理;

翻建后合法户型面积仍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3、升层或翻建户,在征得左右前后邻舍同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村民委及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有关制度

1、属地包干制度。以属地管理的原则,集镇区域内由新居民事务所分片包干,各村建立相应包干制度,责任到人。

2、有奖举报制度。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向镇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每例200元奖励。

3、“拆违”考核制度。对2007年1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违章建筑,经镇、各行政村、社区做工作,农户自行拆除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不加分、不减分;由镇组织人员拆除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给予扣分,拆迁费用以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违法违章建筑至结顶隐瞒不报的,在村干部百分考核中给予双倍扣分。

4、“拆违”奖励制度。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当年度无“两违”发生的村(居)及有关有功人员。对集中成片拆除后的空闲区域科学规划,通过绿化等手段做到地尽其用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办证申报制度。农户提出供电、供水、工商办证申请时,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有效证明,未有证明者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6、月度交流制度。确定每月25号为月度交流汇报日,各行政村(社区)土管员向镇领导交流汇报每月工作情况。

四、对《实施意见》前已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以县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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