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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沿街建设规划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建设管理上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道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井堂街以西道路两侧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委会审议规划方案,然后由住建局按方案进行审批。
二、凡井堂街及以东的既有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要按规委会研究的规划审批原则进行审批。一般路段建筑层数应不少于三层,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层数不少于五层,沿街立面建筑风格及色彩应与相邻既有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特殊路段的建筑方案须经规委会研究确定。
长安路中心商务区以东路段和井堂街北段(惠安路至富安路)的一般地段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层数不少于五层。为体现建筑体量,鼓励连户建设,单户沿街宽度不低于15米的,可单户申请建设。申请建房户按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后,纵深低于10米的,不予审批建设。因街道、胡同等自然分割的,以分割的现状进行审批。
长安路及井堂街的联户建设方案,由县住建局委托设计单位统一设计,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住建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长安路中心商务区的规划管理。长安路与井堂街交叉口周边区域,严格执行《县城中心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2009-2020)》和中心商务区规划,禁止私搭乱建。具体范围为:东南片区,东至规划昌兴街,南至规划富强路;东北片区,东至规划锦泰小区,北至兴安路;西北片区,西至育才街,北至兴安路。
四、凡已列入规划公厕、垃圾站等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的,不得进行其它建设。
五、凡已列入县政府近期重大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得进行其它建设。
六、以上路段申请建房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对未能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批。
七、本意见的解释权归县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