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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宜居新建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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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宜居新建工作意见

磁州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对口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以“一例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或地段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的山水人文新城目标。

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改造简称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改造简称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由磁州镇负责组织实施。县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旧城区和城中村混杂区域的改造由县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实施。

运作模式和报批程序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磁州镇分别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中村改造先由村(社区)集体制定改造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改造范围内80%以上住户同意。

(二)县规划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对改造区域进行勘测定界,核准各类用地面积,先行测算政府土地收益,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区片,由国土局按程序履行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四)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五)审定征收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结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成本进行审定。征收成本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和工作经费等。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和各种税费后,结合征收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土地出让后由摘牌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改造建设。

优惠政策

(一)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县公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优选意向投资人。

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其先期垫付的征收成本(不含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经财政部门结合县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竞买保证金。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资金的80%,不付息。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退还垫付资金并支付利息。

(二)投资人中标后,应按时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县财政。县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资人垫付的征收成本。县政府按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净收益部分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按10%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10%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列支,用于该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

(三)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不计入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数。

(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缴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0%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开发企业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城市道路、广场、中小学校、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拆迁腾地的,按“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等面积置换;没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按占地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相关规定

(一)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县规划部门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改造规划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规划范围内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否则,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征迁补偿时予以扣减。已经出让的土地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经县规委会和县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旧城区非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改造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在原址自行改造。旧城区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的,应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办理相关手续。原属于划拨用地改造的,应按规划条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进行改造。

(四)申请人参与土地竞买报名时,就征收补偿、居民安置应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持有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土地竞得人必须承诺保证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住房安置合同,并首先进行回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房确定房号后,方可依法销售商品房。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摘牌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土地出让约定执行。其中,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摘牌企业负责筹集征收补偿资金,由县政府补偿安置后,将土地交给摘牌企业。

(六)改造后的居民小区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磁州镇的指导下,成立居委会或经小区居民选举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居委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择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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