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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加快实现“全省创第一、中部进十强、全国争百强”目标,全面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我镇继续开展创建“和谐村(居)”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作为创建活动,促进生产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完善管理民主、发展社会事业、优化人居环境、融洽际关系,从而为大力推进科学发展,加快实现花岗和谐发展目标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谐氛围。
二、基本条件
“和谐村(居)”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两委”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及违法犯罪行为;
(二)计划生育工作位居二类以上位次,且在县以上单位检查考核中未被点名批评;
(三)辖区内无重大社会治安和安全责任事故,无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和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且村(居)被命名为县级“平安村(居)”。
三、考核内容
(一)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本村区位、资源等特色优势,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合理,规模效益明显;特色产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完善,作用明显;“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成效显著,村级集体经济生产经营性收入500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二)民主管理。村(居)“两委”班子组织健全、关系融洽、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明显;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实行心决策;党务、村务公开;充分尊重和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无损害群众利益现象。
(三)社会保障。五保老人应保尽保,特困群众受助及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5%以上,城市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100%,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落实,留守孩子有托管,留守老人有照应。
(四)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硬件设施齐全,基本做到“七有”:即有图书阅览室、宣传栏、规范化计生服务室、为民服务全程服务室、文体活动场所、村级文化学校、有线广播器材。每年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村级文化学校开展培训活动不少于4次;适龄儿童入学率、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10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85%;村级有线广播正常开通,通播覆盖率100%;农村宣传栏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宣传材料。认真做好为民服务全程工作,群众反映良好。
(五)人居环境。积极开展“文明示范村(居)”创建活动,村(居)建设有规划,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辖区内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善,改水、改厨、改厕成效明显,人居环境美观整洁。
(六)文明乡风。广泛开展主题鲜明的公民街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辖区内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助残济困、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等文明风尚蔚然成风;殡葬管理工作达标,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活动等现象。
四、评比表彰
评比表彰分四个步骤;
(一)村(居)申报。参加评比表彰的村(居)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统一群众思想后向所在镇党委提出参与评比表彰申请。
(二)初审把关。镇党委依据“和谐村(居)”标准,认真进行筛选把关后,确定“和谐村(居)”初步候选单位报县委、县政府检查考评。
(三)集中考核。年底,县委、县政府将组织“和谐村(居)”初步候选单位进行百分考核,初步确定“和谐村(居)”候选名单,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民意。如被反映存在重大问题,经调查属实,取消该村(居)评选资格。
(四)命名表彰。由县委、县政府发文,对被命名为“和谐村(居)”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和谐村(居)”的单位,县里将优先给予项目或资金支持,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上浮10%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成立花岗镇创建“和谐村(居)”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活动。“和谐村(居)”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研、指导、督查,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村要成立相应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加强指导,扎实推进工作。各村(居里要制定开展创建活动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工作落实。
(三)严格动态管理。“和谐村(居)”工作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被予2007年度“和谐村(居)”和2008年度“文明示范村(居)”的单位要接受年度复评考核,考核符合标准,继续保持其荣誉称号;工作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