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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为主线,合理配置生产要素,集约使用土地,推进特色化建设,提高工业园区的承载力和竞争力,促进工业园区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㈠经济总量:经过3年的努力,至2013年,全市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税收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番。即:园区工业总产值超1500亿元,基础设施投入达10亿元,项目建设投入达200亿元,实现税收40亿元。
㈡园区规模:1.超500亿元园区1家:兴达新材料产业园;2.超200亿元园区3家:经济开发区、市新型医药包装材料产业园、市电子产业园;3.超50亿元园区6家:市双蝶包装材料产业园、市纺织服装产业园、市脱水果蔬产业园、市合金铸造产业园、市汽车配件产业园、市精纺产业园;4.超20亿元园区5家:市铜制品产业园、市汽车齿轮产业园、市新型建材产业园、市光伏制品产业园、市台商工业园(胶粘制品产业园)。
㈢产业特色:立足现有产业基础,积极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努力打造特色园区。除经济开发区外,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如下:
戴南镇:兴达新材料产业园
张郭镇:新型医药包装材料产业园
安丰镇:纺织服装产业园
昭阳镇:电子产业园
临城镇:合金铸造产业园
陈堡镇:汽车配件产业园
周庄镇:双蝶包装材料产业园
大垛镇:精纺产业园
荻垛镇:铜制品产业园
城东镇:脱水果蔬产业园
合陈镇:汽车齿轮产业园
西郊镇:新型建材产业园
竹泓镇:光伏制品产业园
茅山镇:台商工业园(胶粘制品产业园)
三、扶持政策
㈠强化土地保障。今后全市每年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工业园区,对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园区闲置土地盘活、土地上争等。
㈡设立园区建设专项发展资金。从2011年至201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含标准厂房,下同)建设的奖励扶持。
㈢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市从园区建设专项发展资金中重点安排各园区500万元。对各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50%补贴,原则上标准厂房建设不得高于总投入的40%;2011年各园区先安排200万元,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后列支。对重点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乡镇用于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办法一事一议。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凡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的,从建设之日起至租、售日止,以实际投资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实施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上述两项资金使用申报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另行下发。
3、鼓励无园区乡镇投资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按园区总体规划建造标准厂房,除享受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政策外,其标准厂房内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为投资乡镇的,由投资乡镇和所在园区按8:2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属为园区的,按7:3比例分成,其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实绩双重统计,市级核减。
㈣优化园区建设发展环境。园区建设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享受重大项目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不受投资强度限制);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投资者。
四、主要措施
㈠坚持规划引领。以现有园区为基础,优化园区规划,将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与城市(镇)建设规划相融合,对园区建设的平面布置、立面效果、绿化面积、厂房楼舍、建筑风格、墙体色彩等元素依据规划设计,并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工业园区建设与城市(镇)建设协调一致。
㈡调优产业布局。有产业园区的乡镇要依据特色园区建设的要求,认真抓好产业升级、结构转型规划,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未设产业园区的乡镇今后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行业分类分别到相关特色园区或经济开发区落户,并享受相关“飞地”优惠政策。
㈢提高承载能力。各产业园区要依据规划,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着力化解土地瓶颈的制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要积极鼓励园区通过实施土地增减挂钩、独立选址、项目点供等多种途径盘活闲置土地,提高产业园区对项目的承载力。今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标准厂房落户。标准厂房建设除特殊需求外,不再建单层,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和园区承载力。
㈣强化组织领导。市建立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审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市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园区建设发展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促进园区建设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