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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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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是省政府为民办的新五件实事之一,是市政府为促进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民健康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镇党委、政府的民心工程。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镇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已在外地参保)的居民外,其他居住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均可参加保险。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人。其中,参保者个人缴纳40元(茅山老区30元/人,与2008年相同),政府补助90元/人(比2008年提高20元/人)。2014年将继续执行补缴政策,即2006、2007、2008年均未参保,2014年新参保(新生儿、婚嫁等特殊情况除外)每人缴纳130元(茅山老区90元/人),2006年和2007年或2007年已参保,2008年未参保,2014年重新参保,则扣除1年或2年参保费用25元或50元(茅山老区15元或30元),个人实际缴纳80元或105元(茅山老区60元或75元)。

三、二OO九年有关政策内容

1、取消住院起报线。2014年取消住院医药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的规定。符合规定的200元以下的住院医药费用按30%报销,其它报销比例不变。2014年将参保者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的医药费用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25%。

2、增加中医药服务报销。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满足参保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增加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的报销,报销比例为25%,报销目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执行。

3、建立预付报销制度。为有效缓解贫困参保农民因无力负担医疗费而延误治疗,从2008年起建立住院治疗预付报销制度。预付报销适用于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一次发生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参保者。预付报销由参保者提供申请,医院开具发票,市合管办调查核实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预付。预付报销按一次住院、累计结付进行。

4、提高最高报销限额。2014年将参保者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由原来的每年6万元提高到8万元。

四、目标要求和缴款时间

2014年我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各村(居)委会、单位参保率确保98%以上,力争达到100%。12月15日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对参保人员和新参保人员进行逐个核对,登记造册,12月22日前集中时间进行资金筹集,并将收缴资金和参保人员登记名册统一上缴镇财政所,然后由镇财政所将收缴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证交镇财政所姜杰华处),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医保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卫生院负责将辖区内2008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的村(居)委会(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镇民政科及工会,由镇民政科及工会重新确定2014年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市民政局、总工会审核盖章后发放到各行政村),农村(城镇)居民统一到所在地村(居)委会登记缴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按提供的名单对续(转)人员边核对边发放宣传资料边收缴参保费,对新参保人员必须逐一登记收费;由市民政局和总工会审核确定的低保、五保、精减退职老职工、优抚对象及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人员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救助,各村(居)不需要再重复收取。

2、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单位及时存入镇财政专户。在收取个人参保费时,应出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资金专用票据。

3、加强监督,以奖代补。各单位要加大筹资力度,确保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98%以上。镇合管办将对各单位筹资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筹资进展,对措施得力,进度快,完成筹资任务的予以奖励。12月22日前完成的行政村各奖1000元;12月22日以后完成任务的行政村不予奖励。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为了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的完成,基金征收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好,统一思想,发扬成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两率先”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