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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党支部:
为进一步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将村干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参保条件
实施对象为全乡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按照乡规定职级数正式聘用、自愿参保的现职村脱产干部(不含因超龄而留用不聘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应同时按规定参加其他各类社会保险。
二、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1、医疗保险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缴纳,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
2、医疗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收缴,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保险费按缴费基数13%的比例缴纳,由乡、村、个人三级按比例共同承担,个人负担部分不低于2%。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医疗保险费,乡、村各承担5.5%,个人负担2%,其他村干部的医疗保险费,乡、村各承担5%,个人负担3%。参保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救助金由行政村承担,同时失业、生育、工伤的保险费集体负担部分按乡、村各50%承担。。
3、参保人员以乡为单位,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与用人单位职工一样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三、有关规定
1、行政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履行义务与享有待遇相统一,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村干部个人原因造成中止缴费的,自中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止缴费后重新缴费的,自中止缴费至重新缴费这段时间,不视作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正常离任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由本人按相关规定参保(农口人员应通过已参加医保的用人单位或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乡、村两级不再予以补贴。
3、参保人员因工作或生活需要调离本区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新单位。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影响本人的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可选择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2)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
5、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以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补缴费用乡、村不予补助。
6、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又不愿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7、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条件或本人不愿参加的,以及参保后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自行中断保险的,在任职期间,可将同等情况下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给予的乡、村集体实际缴费部分,按参保人员同等比例发放给本人。
四、奖惩意见
1、参保人员被授予区级(指区委、区政府表彰的)以上荣誉称号的,其受表彰当年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由乡、村负担。
2、参保人员受党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不予补贴或减少补贴。具体是:
(1)受党内警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分别停止补贴1年、2年集体按比例应缴的医疗保险费,集体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受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以及被判刑或劳教的,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集体缴费补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个人全额续缴医疗保险费。被判刑或被劳教的,期间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待其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由个人全额缴纳。不愿续缴的,保留其个人账户,待其到达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其他
1、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题,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印发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遇政策变动,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2、本实施意见由乡党政办公室,劳动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