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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社事科),各社区居委会,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提升低保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充分发挥低保在社会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经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进一步加强我区低保日常管理、切实实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及省市有关低保工作方面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市低保工作的现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现有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将我辖区现有低保家庭分为三类(A、B、C三类)。A类人员为:“三无人员”、孤寡老人。B类人员为:1、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等重症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C类人员为:除A、B类人员以外的其它类人员。
二、加强动态管理的办法
1、A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B类人员每半年复核一次,A、B两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区民政局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
2、C类人员是低保动态管理的重点,每季度复核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共同完成。
3、C类人员分为C1、C2两类,年龄50岁以内,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以及年龄50岁以上,子女成年或已大中专毕业,子女生活条件较好,完全具备赡养条件的低保家庭为C1类,其余人员为C2类。C1类人员每年需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区民政局重新审批一次。
4、各街道办事处在2010年低保复核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重新审核家庭情况,确保分类准确无误。各街道办事处要在2012年9月15日之前完成各类人员的分类工作。
5、区民政局在低保银行发放表中增加备注栏,根据低保家庭分类情况,注明类别。
三、低保复核的具体安排
1、A、B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每年的7月1日之前完成。
2、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分组,对复核情况进行互查,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日之间完成互查工作。
3、C1类人员的低保申请材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填写、审核、上报,每年10月15日之前报到区民政局审批。个别家庭的低保申请材料因特殊原因未能上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经区民政局同意,可以延长到11月15日上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报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停发低保金。C2类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安排复核,区民政局重点审核抽查。
4、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的,可以酌情采取1-3个月的缓退机制。
四、低保复核的总体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要高度重视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尽快安排好今年的复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复核重点和目标是对现有低保家庭合理分类,对C1类人员重新审批,重新认定低保资格和低保差额补助金额,使我区的低保管理更加规范化。
3、低保工作、低保复核的成效和动态管理的优劣将作为区民政局年终考核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