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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切实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根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企业(公司)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突出“人、船、港、滩涂”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防范、救助和保障能力,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公司化管理。完善公司化组织,沿海涉渔镇要按照船只数量、区域范围调整完善渔业服务公司组织,明确其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突出船东(主)的直接责任和船长的第一责任。各渔业服务公司(渔业村)要按照渔船数量多少配备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15~50艘渔船配备1名、51~80艘渔船配备2名、80艘以上渔船配备3名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镇乡(园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公司(村)要公开招用熟悉电脑操作、了解海洋渔业生产、掌握对海上渔船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通讯联络的人员,其报酬一般不高于村干部平均水平。要强化对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镇(园区)牵头,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酬挂钩,真正做到渔业服务公司(渔业村)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定员、定岗、定职、定待遇、定设备。
(二)进一步强化渔船管理。按照《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我省渔船实行到龄报废制度。要积极鼓励发展大马力钢质渔船,实行渔船更新改造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要规范渔船检验与捕捞许可年审制度,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渔船禁止其出海捕捞。根据《省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凡我市买卖、新建渔船须及时办理船载通讯终端注销和入网。要重点加强对到龄或即将到龄渔船的监管,及时拆解报废渔船。要严厉打击套牌、挂靠、“三无”船舶,及时清理挂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牌,严禁“三无”渔船、涉渔浮子筏非法出海生产。要重点加强对10人以上渔船的进出港签证和出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凭有效职务船员证书、有效船舶证书到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水利闸、渔港船闸管理所凭有效航行签证薄办理渔业船舶出闸登记、售票。
(三)进一步强化渔业互助保险。按照《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根据“出海渔船一艘不缺、从业人员一人不漏、60万保额一分不少”的原则,所有出海渔民、滩涂养殖人员要全员足额办理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渔船保险,确保船员参保率达100%。
(四)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市、镇(园区)两级和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镇(园区)两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渔业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宣传教育、执法监督管理、海上抢险救灾、安全检查和技能培训等。加强风险抵押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收取渔船风险抵押金,实行镇(园区)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投入。积极完善渔船通讯保障系统,渔船必须配备相应的通讯导航及救生消防设施,在所有渔船已配备AIS船载终端、120马力以上渔船(10人以上)配备北斗卫星终端和海事卫星电话的基础上,沿海镇(园区)、渔业服务公司必须建立和及时维修好通讯岸台,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督促所有渔船正常开启船载通讯终端,确保所有通讯设备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保持与在海作业渔船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在海作业渔船动态。沿海镇(园区)要建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鼓励海上自救互救。
(六)进一步强化渔港监督管理。按照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渔港基础设施投入,制定完善港章,加强对渔船停泊秩序、港池水域环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码头岸坡等港池陆域管理,坚决制止清理乱搭乱建,确保整洁卫生。
(七)进一步强化泡沫浮筏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源头打击、闸口把关、海上查处、网络化管理,积极鼓励泡沫浮筏自愿拆解,严防涉渔捕捞泡沫浮筏非法出海作业。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调整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公安、财政、水务、海渔、安监、农机、气象、海事、工商、质监、边防、消防、港监和沿海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季度一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责任和职能,共同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沿海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增设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渔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围绕严厉打击套牌和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渔船标识不清、隐性挂靠、渔船私自买卖行为,要围绕检查通讯设施配备与运行,渔船日报告、恶劣天气及时采取正确避风措施,渔船证书证件、渔船进出港签证、人员保险等工作重点,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手机信息、启信通等各种手段,结合“平安渔业创建”、“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渔业公司主要领导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船东(主)的直接责任、船长的第一责任,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加强平安创建。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市、镇(园区)、村、船”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沿海镇(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平安渔业示范市、镇(园区)、村、船”创建活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项资金,配备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平安渔业创建推进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由市政府组织、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检察、监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沿海镇(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信息。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伏休期间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开展好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和第一责任人培训等各项工作。渔政、港监要不定期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突出隐患跟踪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五)加强绩效考核。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沿海镇(园区)及渔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为大力提倡表扬先进,充分调动各沿海镇(园区)及渔业服务公司工作积极性,市政府对沿海镇(园区)设渔业安全生产先进一二三等奖各1个,对渔业公司设渔业安全生产先进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