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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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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意见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园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园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园区安委会成立全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桃园镇镇长储开平同志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刘志伟和桃园镇副镇长潘文胜同志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安委办,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制定、推进、督查和考核工作。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也要相应地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织,及时落实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分工。被确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1.各村(社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监所:负责督查全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和特种设备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储运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派出所:负责全园道路交通、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旅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水利站:负责全园危桥、港河吊机、内河通航水域、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防灾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中心初中:负责全园教育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园新建、改建市政工程项目、燃气、饮水、建筑企业、装饰装潢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在建工程、搬迁工程、镇区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社会事业局:负责全园农用机具、农业资源开发和农药、化肥、种子经营网点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卫生所:负责全园食品、职业危害传染病防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磨头工商分局:负责全园商场和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供电所:负责全园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其他部门:负责各自职责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和档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确保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整改结束及时向园区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确保按期销号。

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以“安全生产月”、“安康杯”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全员培训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和技能培训。园安委办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全园安全生产形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查处情况。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推进不力或造成事故的要给予曝光。

(二)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园区安委办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举报激励措施,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

(三)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分级量化报告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必须在每月9日组织排查隐患,每月15日向安监所报送《软件园(桃园镇)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四)实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公示、摘牌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同时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即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治理责任单位书面向园区有关部门或法定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部门或法定部门收到治理责任单位摘牌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或审查合格的,予以摘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整改的,必须报请党工委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或审查不合格的,由挂牌督办事故隐患部门或由法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肃追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加大考核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考核的内容,严格组织考核。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按照“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于隐患排查工作不扎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管委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