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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办局: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事故的治本之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全市201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为目标,强化安全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不断拓展安全生产培训面、不断提高应培对象的参训率和培训质量,为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申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经省局批准后可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
2012年全市培训镇(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人员200人,培训企业“三岗”人员6000人。(其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2800人,特种作业人员3200人);“三岗”人员持证率达100%,完成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培训11000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落实,不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与从业人员岗位相关的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从而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不断好转。
三、培训对象:
1、镇(区)经贸服务中心及相关主管部门安监站(安全科)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长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含农民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日常工作。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落实安全培训经费,依法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逐步消除安全培训的死角,提高各类培训对象的参训率和复训率。各级各部门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参训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参训人员解决工学等方面的矛盾和实际困难,积极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各级、各类安全培训要注重效果,既要保证培训质量,又要确保培训的覆盖面,提高应培训人员的参训率。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类法定培训对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教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教学时间”。参训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对缺课时间较多的参训人员,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禁止代训代考;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和实操形式对参训者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3、安全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核发《安全培训证书》。镇(区)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特别注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管,培训任务有机构落实。要把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要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经省安监局审批后,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的指导下,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任务。以发挥大企业的人才资源和管理资源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做好示范。促使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台阶,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安全发展打好基础,提供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组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参加每年一次的专门培训,并领取有效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上述“三岗”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要自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新招录人员、换岗人员、班组长和一些重点安全岗位的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凡外送培训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有报名、参加培训的记录和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企业自己组织培训的,要有完整的培训计划、教学记录、考核试卷等台帐资料,以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落到实处。
4、各镇(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2012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于2012年元月底之前报市安监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