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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践行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科学评估、属地管理、公正透明、动态监管、激优惩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企业。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2013年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设等重点行业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规模以上的一般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2015年前对规模以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公示承诺
第五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公示承诺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储存、建设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示,基本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依法生产经营承诺;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的承诺;
(四)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安全生产关切的承诺;
(五)落实政府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承诺;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承诺;
(七)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相关承诺;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等级评估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各镇乡、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行业系统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县安委办负责对镇(乡)、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指导和审核。
第九条等级管理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企业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第十条等级划分
(一)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为《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见附件2)。
(二)等级划分。分级标准为:A级,80分及以上;B级,60分至79分;C级,40分至59分;D级,40分以下。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由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评定并提出申请。各镇乡或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评估审查,确定等级并报县安委办审定。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布。
在评估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变,应及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和升降级制度。
升级:经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企业,可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估,经县安委办审定可提高级别。
降级: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存在较多安全生产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职工群众提出后没有整改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和较大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降低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并报县安委办审定。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逾期而未整改到位的;
(三)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1年2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黑名单”确定和解除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安委办按照上述第十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县安委办及时通报给银行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黑名单”解除。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报县安委会审定;因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并整改完毕,方可向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报县安委会审定;因第十三条第(六)、(七)、(八)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改正违法行为后,方可向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报县安委会审定。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激励和约束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管理等级情况,综合利用环保、安全、节能手段,采取适当的激励和制约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自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优先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强B级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引导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整治C级企业安全隐患,采取制约措施,促使企业改变安全生产落后局面;淘汰D级企业,限制企业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再生产,适时提前关闭;打击“黑名单”企业,通过强有力的制约,促使企业尽快消除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A级企业激励政策
(一)优先列入县绿卡企业名单,优先列入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验收和奖励政策。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审批,优先享受各类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先享受县级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符合要求的当年优先享受科技财政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和扩大再生产用地方面给予优惠。
(五)在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使用用电额度。
(六)实行贷款优先和优惠政策。
(七)工伤保险缴费率给予优惠。
(八)优先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文明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优先参评劳动模范。
第十七条B级企业引导政策
B级企业正常享受县级财政补助和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优先列入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创建单位,鼓励企业通过投入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机器设备,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第十八条C级企业制约措施
(一)不得列入县绿卡企业名单。
(二)当年县级工业经济和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技术创新成果转换专项资金等按政策的70%执行。
(三)列入安全生产、环保、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限额使用,比同类企业实行更为严厉的限电措施。
(五)取消一般工伤事故自理式办理资格。
(六)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
(七)县级评先评优活动严格控制,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八)企业投入资金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改善本质安全条件,符合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的,经经商、财政、安监等部门审查,可列入县级技改贴息项目补助,补助额度为正常项目的50%。
第十九条D级企业强制措施
(一)不得列入县绿卡企业名单、取消当年县级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动模范。
(二)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备案。
(三)取消县级工业经济与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技术创新成果转换专项资金政策。
(四)企业电费实行分次结算业务,在有序用电管理期间,实行用电压缩,先行让电,停止办理电力增容、扩容。
(五)列入重点监管执法对象,每季度向安监局上报隐患整改情况,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要求整改的内容限期予以整改,定期召集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整改后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提请予以关闭。
(六)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相关企业出具与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资信证明。
(七)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
(八)取消一般工伤事故自理式办理资格。
(九)工程施工企业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黑名单”企业惩罚措施
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采取下列惩罚措施:
(一)当年不得列入县绿卡企业名单、取消当年县级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动模范,已取得文明单位的降级或撤销荣誉。不得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不得申报省、市著名商标,不得申报省、市、县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不得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不得参与绿色企业评选。
(二)暂停新增项目核准备案,不得新增环境容量。
(三)取消县级工业经济与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技术创新成果转换专项资金政策,当年不得享受县工业企业优惠奖励政策,取消其它县级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四)企业电费实行分次结算业务,在有序用电管理期间,实行用电压缩,先行让电,停止办理电力增容、扩容。
(五)列入重点监管执法对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处罚上限实行处罚,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相关企业出具与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资信证明。
(六)工程施工企业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格,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停止3至24个月所有工程的投标资格或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严格限制新增贷款,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
(八)取消一般工伤事故自理式办理资格,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评定降档处理,按规定提高工伤保险费率。
(九)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禁止参加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同时不为该类企业审批扩大再生产用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镇乡、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和管辖职责范围内企业诚信管理实行监管,与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安委办每年分两次将诚信管理信息通报给县发改、经济商务、科技、人力社保、财政、建设、环保、安监、工商、质监、国土资源、供电、人行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宣传,及时曝光“黑名单”企业,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诚信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情况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应及时将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纳入到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各商业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要保障诚信管理必要的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涉及激励和约束的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激励和约束落实情况向县督查局、安委办作书面报告,县安委办负责将执行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及激励和约束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激励和约束机制,违反本意见规定,违规滥用激励和约束措施或不作为的,由县安委办提请县监察局予以追责。
第三十条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重缺失的,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综合运用环保、安全、节能等措施,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纳入各镇乡、园区、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镇乡、园区和部门可以按本意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