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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安全生产保险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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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安全生产保险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确保森林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积极培育林木保险市场,增强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和保护体系,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现代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三)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发经委、林业、财政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政策性林木保险的宣传、参保、理赔等各环节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干旱、暴雨、暴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冻害、冰雹、台风、暴雪、雨淞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

林木火灾保险金额每亩300元。

林木综合保险金额每亩600元。(我县目前开办用材林、竹林的林木综合保险)

(五)保险费率:

1.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为1.5‰。(300元/亩×1.5‰=0.45元/亩)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均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40%、县财政10%。

2.林木综合保险:费率为5.6‰。(600元/亩×5.6‰=3.36元/亩)

各级财政、林农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30%、省财政27%、县财政18%,投保人负担25%(0.84元/亩)。

(六)赔偿处理:

1.免赔额

林木火灾保险:每次事故的相对免赔额为15亩(相对免赔:即火灾损失面积在15亩以下时不予赔付,损失面积达16亩以上时按实际面积赔付)。

林木综合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亩(绝对免赔:即林木损失面积在3亩以下时不予赔付,超过3亩时,赔付面积为实际损失面积减去3亩)。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免赔额)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单位面积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3.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七)操作方式

1.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实行林木火灾保险方式,由县林业局与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协议统一投保,一年一签。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木火灾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县林业局,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县林业局责成灾害发生乡镇(街道)、国有场所负责灾后恢复造林,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款拨付给所在乡镇(街道)、国有场所。

2.商品林(用材林、竹林)实行林木综合保险方式,由林业经营者(投保主体)自主进行投保,投保主体为山林产权明晰的经营主体,包括乡镇、行政村、林业经营大户(承包经营用材林或竹林面积达200亩以上)、国有或集体林场、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者(投保主体)投保时,必须将其所有的林地(经济林除外)全部投保,商品林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者,并要求投保主体用于恢复造林。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难以确定损失程度的,由县核损理赔专家组(见附件2)进行损失核定。

4.理算赔付时,赔款分两年付清,第一年付50%,第二年付5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成立县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职能机构,专责推进,乡镇林业站要做好具体业务服务工作,确保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和普及政策性林木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政策性林木保险。加大用材林、竹林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国有及集体林场、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积极引导和支持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林农统一投保。

(三)加强服务,规范程序。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林木保险业务的宣传、参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木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林业经营者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变化,随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政策性林木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林业保险发展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林木保险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林木保险的措施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按比例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林木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林木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木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政策性林木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林木保险推进机制和防灾减灾预防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要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以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造林大户等为突破口,形成示范辐射作用,逐步提高政策性林木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的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