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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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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

党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发展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增强企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各类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实现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

(一)每年发展的新党员一般要达到企业党员总数的4%以上,到*年使党员总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在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的要达到75%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以上,其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低于60%。

(三)在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生产一线职工占60%以上,其中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能手占20%以上。

(四)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中,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女党员要占一定比例,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力争女党员比例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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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实施意见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低保、残疾的城乡居民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残疾人员免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政府补助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区、镇(街)、场财政再按3:1分担计算。区财政需承担300×1/2×3/4=112.50元,镇(街)、场财政需承担300×1/2×1/4=37.50元

个人出资部分: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80元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农村独女领证户及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资金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家庭病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今后医疗保险待遇若有调整,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街)、场要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明确各村(居)具体负责的领导,层层分解下达参保任务指标;抓紧落实村(居)经办点的办公场所,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及时将办事地点和经办人员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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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目标措施,确保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圆满完成,迎接省、市、县对该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立足学校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现将我校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作如下安排:

一、成立学校平安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教负责人严子坤兼任。

二、明确平安创建工作职责

1、组长尹*,负责学校平安创建的安排部署、指导并检查工作开展的进度,落实经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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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报酬实施意见

各村党(总)支部、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乡实际,现就规范村干部报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发放对象

在编在职村干部

二、工资资金来源

市财政补助资金、村级三项资金以及村集体经济收入。

三、村干部报酬

(一)报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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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扶贫实施意见

我县20*年扶贫开发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上级扶贫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县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解决温饱、稳定脱贫、加快致富、全面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扶贫开发方针,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把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着力抓好整村推进扶贫、革命老区标准化综合扶贫、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等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年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如下:

一、20*年主要工作

(一)县扶贫办认真学习贯彻县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县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召开第一次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及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县委新发[20*]11文件提出的学习提高、查摆问题、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一是制定实施意见,成立*扶贫办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活动;二是结合单位和个人工作实际,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查找单位和个人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结合部门职能,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何加于改进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座谈;四是始终坚持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贫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为主题来开展大讨论活动;五是认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办党支部先后深入平掌乡、建兴乡、平甸乡、水塘镇调研,征求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20*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了解,参加座谈的乡村组干部群众达*余人次。

通过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实践活动,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观念有了新的转变,对扶贫职能进行了一次再认识,对县情、乡情、村情以及民意的认识有了提高,用心学习,用心思考,用心干事的氛围逐步形成。

(二)做好新化乡新甸村市级标准化综合扶贫项目验收工作

20*年3月13日,市级标准化综合扶贫项目验收组赴*县新化乡新甸村进行检查验收。新化乡新甸村的标准化综合扶贫项目于20*年5月经市扶贫办批准实施,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万元;群众自筹(投工投劳折资)*万元。建设内容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科技培训等内容。具体包括村庄道路硬化*件6683m2;村组公路3千米;防洪沟渠*千米;科技文化活动室4所400m2;安居房*户;支砌挡墙*4m3;架设铁板桥*座;举办科技培训班15期*人次。整个项目工程于20*年6月开工,20*年12月竣工,完成总资*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万元,群众筹集*万元),完成计划数*万元的*。检查验收组通过实地检查验证、听取汇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整个项目建设情况,对新化乡党委、政府以及新甸村两委领导班子能够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强化监督,认真带领广大群众克服重重困难,按质、超额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表示赞赏,同意按合格工程项目通过验收。

(三)圆满完成20*年省市下达我县*个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万元(省级*万元、市级*万元)、群众投工投劳和自筹*万元(每个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投入财政扶贫资金*万元),项目覆盖47个自然村2128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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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纠风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

(一)以搞好强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为重点解决损害农民利益问题。以确保强农惠农资金落实为重点,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对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财政支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及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套取及贪污等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拆迁中的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继续对“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加强涉农收费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问题,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决查处侵吞农村集体财产和随意处置农村公有资源损害村民利益问题。

(二)深入治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以及各种摊派。配合全省软环境建设,开展涉企收费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评比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因择校引发的乱收费和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今年城市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5%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高中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禁中小学补课收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平调教育经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严禁越权审批、立项、定价;加大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继续深化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完善监管办法,规范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改革药品加成办法,切实降低群众医药费用;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和医德医风考评机制,加强医药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

(五)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药品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平台,认真受理解决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

(六)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落实源头监管措施,规范路上执法特别是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等突出问题;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继续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七)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纠正和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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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真制订,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改变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五)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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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重点是张家口、承德地区和太行山地区,摸清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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