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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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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论文

国土资源依法行政论文

一、严打违法行为正面回应群众呼声

结合新开工项目专项清理、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小产权房清理等专项工作,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既查事又查人,取得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维护了全省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2013年,全省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859件,结案1832件;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387件,结案386件;给予行政处分11人,党纪处分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司法机关予以刑罚7人。卫片检查成效明显,顺利完成了历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全省违法占用地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耕地的比例逐年下降,多次得到部省肯定。

为了妥善解决信访问题,省国土资源厅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了《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湖南省处理农村土地征用信访突出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建立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包案、情况通报、约谈、年度考评考核等制度。妥善解决突出问题,接访办信高效有序,及时办结重案要案,一大批钉子案、骨头案得到有效解决。如隆回县刘步文通过电视问政反映13年未办好土地证的问题,经市县两级联合调查,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澄清事实真相,加强正面宣传,有效维护了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经过艰苦努力,实现了信访总量、越级访、非正常访、信访积案“四个指标”下降的良好态势,省厅连续6年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二、找准定位严格依法行政

在今年4月举行的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方先知对当前国土资源法治工作的形势做了全面的分析。从宏观上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源的需求仍将十分旺盛,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依然尖锐,违法违规行为将长期存在,地方政府、各类经济组织、人民群众在国土资源领域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冲突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压力依然巨大。从社会环境看,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给国土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方先知表示:“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找准国土资源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严格依法行政,确实做好“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各项工作。

据了解,国务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规划》,其中明确将法治政府概括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行为规范、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衡量标准。而湖南省委省政府也正在强力推进机构改革,核心是建设法治政府,总的要求是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能职责,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方先知认为,对于湖南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列出“权力清单”,通过“三堂会审”,实行精简、整合、下放,年内完成三级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备和工作流程。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就是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建设的标准。“我们一定要对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建设法治部门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前进的强大动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将建设法治部门作为推动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前进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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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论文

一、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计划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大多存在重限制、轻奖励和优待,重保护行政权、轻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比如,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就存在立法冲突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如国家现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规中,对夫妻户籍分布属不同省份,且这两个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给操作带来尴尬。二是法律质量不尽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生育调节的人群规定不明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范了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的生育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存在生育行为的人群没有相应的规范。对生育行为与婚姻关系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调节其生育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否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是个极度隐私个性的人权事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节育措施,非强制性监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选择”。又如,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在实践中常见的早婚问题,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计生法难管等方面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随意性大对执法带来挑战。如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台对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在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录取的政策。此规定是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女孩的关爱。但此政策以户籍为前提,将非农户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阶段的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户籍并不决定孩子受教育的学校和享受教育资源的不一样,农村户籍的和非农户籍的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上学,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因此,以户籍为杠杆来关爱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对非农户籍的女孩极不公平,既无法体现对女孩的关爱温情,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发。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造成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现象时而发生。特别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候,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执法人员不公秉公执法,不公正的结果显而易见。有的基层法院在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裁定执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抚养费上拍脑袋给违法当事人减免,把自己的个人标准和价值凌驾于法律之上,关系案、人情案屡见不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嫌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麻烦,同时排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执法也造成法院无法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此外,有的法院认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自己的事情,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现象普遍存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涉及基本人权,因此运用法律者应吃透法律要义,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更要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关系而正确适用条文。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响法律的真正执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阶段,群众的生育观念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视、虐待、溺弃女婴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计生工作人员观念仍有待提高。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民告官的强化与行政管理机制弱化的对比,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高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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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论文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比合法行政要求更高。合理行政的本质是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考验的是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这几年来,行政机关的审评审批人员、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水平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法律素质不只要求执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是要具备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和意识,把法律的原则运用到日常监管执法过程当中去,让法律原则成为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执法才能既合法又合理。从接触到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些技术审评、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异议。提高合理行政能力,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把技术审评制度、指导原则、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定的更细、更明确,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培养出更多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监管执法人员。

二、加强程序观念

我们的法律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有体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问题往往出在对程序性要求不重视、不遵守。比如审评审批超时限问题是个长期困扰行政机关的难题。还有因为审批批件未载明法律依据,导致法院只能以重大瑕疵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技术审评结论在事实上是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的。又比如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审评人员在审评过程中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座谈,但没有书面记录或音频视频资料留存,故而无法举证。所以,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这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负责,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自我保护。

三、注重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申请人对执法依据理解有误。经与申请人沟通,向其解释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后,申请人撤回申请、诉讼的不在少数。如果执法人员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法律法规政策等执法依据的宣讲,相信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就会减少很多。在法制宣传过程中,监管部门与相对人达成良性的互动,相对人获得了对监管依据的了解,监管部门也在应对相对人的异议中加强了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反思监管政策、思路等的漏洞、弊端,从而改进监管工作。

作者:耿傲然张嘉元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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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

1.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是真正实现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二是让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切行政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四是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避免行政不当。五是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均纳入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依法行政制度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行政问题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依然不顺畅、依法行政意识依然不牢固、部分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强等等。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内在精髓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2.1坚持合法与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决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必须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更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当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2.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和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力相一致,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只能从行政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2003年SARS事件后,政府官员的问责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起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责任追究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但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权责不清是我国行政管理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追究行政责任时,责任主体模糊不清。二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现有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立法等级低,政策性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文件居多,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不作为,管理失控,是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职权,否则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行政责任的具体渠道和保障,是确保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更好的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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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基层管理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理念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就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了新的论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些论述和观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依法行政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行政是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基层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必须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行使行政机关职权,正确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好各项事务,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障和制约政府行为,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二、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基层政府机关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行政执法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并逐步向良性化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例如,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依法行政的人员素质还不适应。

二、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思考

1.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基层政府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依法行政理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深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要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转变思想观念,清除特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问题;要积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基层政府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性规定,严格把好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着力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并结合基层政府机关干部队伍现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断提升基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强的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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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我国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复性、繁杂性等特征,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指导思想、行为方式、结论评判等方面存在惯性思维,出现僵化的行为模式,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分析,严格完善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罚款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监督,监管力度不够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生怀疑。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现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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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重点要加强民主政治、经济升级、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形势需要。同时,对现实问题要有预见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需要的条例,以确保有法可依。如进入网络时代,新的经济活动方式不断出现,网上银行、网上商场、网上贸易、网络文化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当前,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会、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

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现代化司法体制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唯一目标,完善诉讼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执行,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必须公正执法、正当执法、严格执法,合法执法,充分体现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必严

进入法治时代,行政执法越来越普遍,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围之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之深,内容之多是可预见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7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根本问题是存在着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乱罚乱管等问题,这已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证行政机关中党员干部严格守法、执法,按规则、法规办事,在法规约控下行政。其次,党及其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证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四、正确定位,认识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开始转向协调、服务角色,管控的功能会下降。而法律、法规社会的规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会管理工作包罗万象,法律又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不能“一法解百难”,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来解决,该由社会协商解决的通过协商解决,眼下,在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社会工作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固定已有的社会管理成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以保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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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一、建设“三个经济”

现代经济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创新经济、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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