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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执法的协调力度不足目前,社会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相关部门不配合执法的情况。这些部门不配合气象局行政执法部门解决问题,导致防雷行政执法部门孤军奋战,从而大大增加了防雷行政执法的难度。
1.2处罚办案不规范在处罚防雷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办案不规范的情况:①没有足够的行政处罚依据;②执法的程序错误;③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现象;④被查单位在执法文书下达后拒绝签收。
2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探讨
2.1加大宣传力度新疆地区出台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相对较晚,社会认知度也不高,不利于开展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做好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在宣传过程中,要重点宣传一些优秀单位或部门,提高宣传效果;要抓住一些典型的雷电事故,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防雷减灾意识。通报、曝光气象执法案件,宣传防雷专项检查情况等,不仅能够扩大影响力,还能够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总之,加大宣传力度能够提高民众的防雷减灾意识,并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2处理好“政、企、事”之间的关系为了与防雷减灾工作的快速发展相适应,气象局重新对防雷执法、防雷管理、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产业等进行了布局,但是,部分单位没有将这几方面调整到位,也没有完全将检测与产业、技术服务、管理分离开。因此,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调整力度,完全将“政、企、事”分开。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主动承担起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使群众满意,让自己舒心”。
2.3强化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建设提高防雷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注重学习与防雷减灾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定程序为依据,履行各项职责,行使各项职权。②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在防雷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既要准确、及时地找出防雷的薄弱环节、安全隐患和违章之处,又要明确被查对象违背了哪些技术标准、规范或法律法规。因此,执法人员要针对防雷减灾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学习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计算机、建筑、通讯等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③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与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学术讨论活动,增长见识,拓宽视野,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④做好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倡导服务型的行政执法,使“执法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⑤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成绩直接与执法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各级领导更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2.4健全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健全气象行政执法机构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各气象部门要在明确各项职能的基础上建立防雷执法机构,并作进一步完善。通常情况下,省级气象局要成立法规处,并建立行政执法大队;市气象局要成立法规科,建立行政执法中队;县气象局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建立行政执法小队,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选取一两名兼职执法人员与市气象局相互配合,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正当性
(一)实践经验
中国自古就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传统,秦朝的监察御史制度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渊源。御史作为天子之耳目,其主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以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自此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中央行政监督机构,不论其地位如何、是否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都履行对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行为失范的监督责任。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结合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吸收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了“五权宪法”的思想,设计集察劾违法与纠举犯罪于一身的监察权,使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制度在民国时期一直延续下去。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以前苏联检察制度为蓝本创建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同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直到开始,历次颁布的关于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检察制度形成之前,我国历史上一直强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新中国建立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不仅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且有很多实践案例,现在理论上进行探索的行政执法检察制度并不是一项创新制度,而是对原有制度的恢复实施。〔6〕这些实践经验为构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可谓成绩斐然。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和颁行以来,《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力地促进了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法治政府”的口号下,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进,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旧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仍在酝酿之中,考虑到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甚至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爆发,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但是,我国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和制约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职能定位及工作方式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宏观性、重大性、间接性和非经常性,不可能进行具体的、日常的、微观性的监督,故权力机关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寄希望于一种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这种监督形同虚设。〔7〕三是审判机关的监督效果非常有限。考虑到行政权的扩张性、法院人财物的地方化倾向以及自身审判工作不告不理的特点,法院的诉讼监督效果实在有限。四是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缺乏刚性。此种监督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并无实质的强制力,监督效果非常有限。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重任,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和范围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涉及到法律监督权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国家利益是国家为了满足安全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利益需求,关系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应该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8〕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的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社会的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将受到严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行使公权力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否维护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的权利主张应当完全由个人自由、自主决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个人私权的保护比较完善,监督机制较为健全。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保护,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度寻求最后的救济。检察机关一般不宜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维护此种利益。但对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2.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干涉或妨碍行政权的行使,引起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依法监督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必须是在检察机关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程序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行政执法的监督规则,并不超越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探索阶段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待立法时机成熟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后不应再适用,以利于依法监督原则的落实。3.独立行使监督权原则。独立行使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往往受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影响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坚持独立行使监督权原则,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排除一切干扰坚定地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不得干涉检察机关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尊重和支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应当成为一项宪法上的义务,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和危害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诱惑执法取证诱惑执法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己或者雇佣他人,扮作乘客,引诱黑车进行非法运输,以取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进而对黑车进行处罚的行为。对“钓鱼执法”现象应当区别看待。如果黑车非法营运行为确实存在,且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该黑车的非法营运活动,需要进一步取证确认时,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普通乘客的身份在不引诱车主营运的情况下进行便衣取证是不违背法律的。但这种便衣取证方法不可滥用,只能针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营运出租车。有的学者将之称为“暗乘”的取证方式。这是一种“被动型”的引诱执法取证,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方式的灵活变通。而“陷害型的钓鱼执法”则是应当绝对禁止的。所谓“陷害型的钓鱼执法”是指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诱饵”,以装病急需去医院等方式引诱搭乘没有进行营运的私家车及公车,执法人员“埋伏”在路边或目的地将“黑车”擒获,并且“诱饵”也参与行政强制。这是非法的,具有欺骗性、不正当性,完全于法无据,并且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受部门利益驱使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许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采用这种“陷害型的钓鱼执法”方式进行取证,由此引发了许多恶性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2.视听资料证据制作不规范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机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和记录并以其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生成和显示方法的不同,可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根据视听资料来源的不同,可将视听资料分为原件和复制件。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大量采用视听资料这类证据来固定案件事实,有力打击非法营运活动,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然而,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视听资料不合规范的情况却是普遍存在的,有必要对其制作方法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录音录像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还规定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利用视听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时在很多情况下都忽视了这个环节,把视听资料直接拿来作为证据,不注明制作时间、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声音资料也不附文字记录。这将导致在诉讼程序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减弱,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是不利的。3.听证程序的缺失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辨明、对质及证据证明的法定程序。听证可以达到客观真实和行政公正的目的,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听证会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并且未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交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大多忽视了告知义务,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听证的惯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是缺失的。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妨碍了客观真实和行政公正目的的实现。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问题的危害
1.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表明了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的道路运输主管机构,其执法行为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体现着政府的形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随意执法、主观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2.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谐社会从广义上讲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关系的和谐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取证行为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久而久之就会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产生偏见,不配合甚至阻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有时甚至以暴力抗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取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观念落后
1.权利本位思想严重由于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许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权利本位”的思想,凭借因其特殊身份而获得的权力,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处罚、重强制,不重视对相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有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总是居高临下、语言粗暴、不讲程序,对相对人不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执法不公,处罚因人而异,有时为了取证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设计诱惑或者强制取证。在“权力本位”思想的驱使下,侵犯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经媒体放大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破坏政府公信力。2.执法认识的偏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些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取证过程中过多地考虑部门的利益,而忽视相对人的利益。有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甚至将执法与部门利益挂钩,下达罚款指标,并以完成指标的情况作为对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急功近利、简单粗暴,不按照程序取证,不考虑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不听经营者申辩,随意对经营者科以大额罚款,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上海等地出现的“钓鱼执法”现象就凸显了这种“趋利性执法”,导致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权的异化。
一、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的来源
从风险由来的渠道上看,可以将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的来源分为内部、外部、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三大类。
(一)内部风险来源1.基层公务员自身业务素质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受客观事实的影响,行政事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绝大多数行政管理规定不可能将处罚条件与处罚内容、处罚额度等一一对应,只是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自身业务素质的不同,不同基层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存在差别,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稍有拿捏不当之处就可能给自己带来“灾祸”。2.上级政府部门干扰执法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在全国各地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直接影响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执法“放水”“、缩水”现象的频繁发生使得公众对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了质疑,而受上级政府部门的压力,基层公务员时常被置于有苦难言、两头受气的尴尬境地。3.官场潜规则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除了上级政府部门干扰执法,官场潜规则也是造成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的一个内部环境因素。受官场潜规则的影响,一些基层公务员为了不被孤立而不得不加入贪污、受贿的队伍。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基层公务员只要实施了贪污、受贿的行为,即使他们将贪污、受贿的钱财全部捐献给了希望工程,也只能得到道德上的支持,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赦免。
(二)外部风险来源1.行政执法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行政执法本身就会损害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且目前大多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制观念不强,即使基层公务员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也有可能遭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暴力抵抗,直接危及到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例如,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就曾因开展“五类车”专项整治行动,造成了多起暴力抗法事件,数十名基层民警在事件中受伤。2.行政执法相对人诬告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有些行政执法相对人可能采取销毁证据的方式诬告基层公务员以逃避行政处罚。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销毁证据更是易如反掌,使得原本就风险重重的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危机四伏。3.新闻媒体误导性报道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在目前许多老百姓对行政执法存有芥蒂的背景下,一些新闻媒体因敢于披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法现象而成了老百姓的“贴心人”。然而,部分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不惜摒弃职业操守,在未经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将过错完全归咎于基层公务员一方,从而误导了公众的判断,进一步加剧了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法风险。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1.法律法规的交叉、遗漏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这就使得许多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着交叉、遗漏的现象。行政执法活动极有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基层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分别适用有利于己方的规定据以执法或起诉,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的乱象。如不加以改善,将使得行政执法的不确定性上升,为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埋下隐患。2.法律法规对基层公务员保护不足导致的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看似给予了基层公务员不承担上级错误决定责任的权利,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基层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基层公务员面临要么不执行违法决定当即被开除,要么执行违法决定事后被开除的两难抉择。
二、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输入型风险的各项来源,笔者认为也可以从内部、外部、法律法规三个方面设置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部防范措施1.基层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增强防范风险之心和证据意识。基层公务员首先需要具备清醒的风险意识,在工作中谨言慎行,如履薄冰,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和其他各方的言行始终保持敏锐和警惕,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其次,要增强证据意识。各类工作应当尽量书面化,包括电话在内的口头调解和沟通协商要尽可能进行录音、录像,邮送的告知、答复和其他信函尽量采用挂号、快递等可查形式,从而保留各种监管证据或证据线索可供查考〔3〕。再次,要做好网络痕迹管理工作,谨慎发表网络言论,以免惹祸上身。2.加强基层公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基层公务员的所在单位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各岗位基层公务员的业务技能、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等,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自身业务素养,使得基层公务员在面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也能凭借自身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出妥当的处理。3.所在单位为基层公务员购买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服务。除了组织定期业务培训,所在单位还应为基层公务员购买相应的法律服务和心理疏导服务。在购买法律服务方面,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和知识讲座。帮助基层公务员明确权利边界,全面认识执法程序,知道“应为”“、可为”和“勿为”的具体适用范围,在基层公务员遭遇行政执法问题时及时地提供法律救济。在购买心理疏导服务方面,主要包括心理咨询和定期的心理检查。一方面,及时发现基层公务员存在的心理问题,尽早治疗,避免悲剧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基层公务员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压能力。4.为可预测的风险类型制定处理预案。虽然我们无法预测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风险的具体情形,但却可以对行政执法风险的类型进行大体的预测。因此,基层公务员的所在单位可以在风险发生前针对可预测的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理预案,以便及时地为基层公务员提供救济。5.重塑内部环境,消灭不正之风。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官场环境及规则的塑造对于基层公务员的成长至关重要。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各单位内部环境的监管,坚决取缔不正之风,严格惩治贪腐行为,还基层公务员以一个干净、舒适的工作环境,进而在基层公务员心中建立起坚定的职业信仰。
一、网络传播对行政执法主体形象的影响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执法环境,导致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作用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行政执法渐渐开始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性质变得更加平等化和透明化,所有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执法在社会中的形象。
1.新媒体技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影响。新媒体也被称作自媒体,与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最大不同是,新媒体赋予每个人传播和分享信息的机会,媒介资源不再仅掌握在少数权力机关的手里,而是渐渐开始走向平民化。社会舆论具有盲目性和不可控性。首先,公众并不是专业记者,在分享某个行政执法事件时,可能会根据跟人喜好,主观地放大事件的某一部分,隐藏掉另一部分,造成事实的失真,影响公众对事件整体的判断;其次,人们在发表评论,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是出于对案件事实产生的同情,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导致评论越来越走向偏激;最后,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执法机关很容易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以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的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更多考虑群众的利益,导致很容易受到群众合意即舆论的影响。
2.新媒体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刻板印象。在对网络关于行政执法报道的调查中显示,在报道中出现最多的是与暴力有关的词语,报道更多地站在行政执法对象的角度,更愿意表现他们的声音和意见。在这些报道中虽然没有出现评论性的语言,貌似遵守了新闻公正和客观性,其实,传播者在对新闻事件材料的选取过程中就已经将个人的主观意见隐含在新闻的报道中,这种报道比直接发表评论更具有说服性和影响力,通过影响受众对新闻事件的判断来引导公众意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推动行政执法不断走向现代化、平等性和透明性;另一方面,不断干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并加深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印象,妨碍了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结束语
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产生不断改变着我国行政执法的环境,使行政执法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并不断变革着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内涵。它所带来的影响,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再也不能忽视网络的力量,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能。
通过以上论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有效利用新媒体技术,合理维护自身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利用新媒体双向活动性,加强行政执法主体与对象的沟通和理解;二是利用新媒体技术的科学和公平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三是利用网络系统实现执法联动。
作者:杨越明齐玮单位:辽宁大学
一、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重庆烟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却有一些地方不够完善,法律风险防范试行办法分别规定了法规部门、区县公司、各个部门和员工的职责,但并未对引起法律风险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任何的追责规定,法律风险防范识别清单的良好运行建立在各个单位和个人的自觉层面上,即便良好运行也只能起到提示作用,对于法律风险事件的出现虽有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无法杜绝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从理论上讲,法律风险防范也不可能杜绝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执行效果,重点并不在于法律风险防范识别清单所涉及到的风险事项,而是强化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实际执行效果。
(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应对措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清单不仅仅包括行政执法,也从各个岗位出发,详细地写明了各种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以及法律依据,并提出法律建议。可以说,法律风险防范清单奠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更是建设法治烟草的核心所在。清单的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清单针对的是风险事件出现以前的防范,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事件又怎么办呢?因此,整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需要有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措施,其应对措施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实质利益的损失与否。目前来看,这样的应对措施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对风险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没有统一的定论。
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范责任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在执行上,执行得不好,清单再丰富也没用。目前,法律建议在清单中只能起到提示的作用,执行力度还不够,那么法律建议能不能以考核的方式强化执行,建立责任机制?在笔者看来,应当把法律建议转化成责任机制,但应避免纳入绩效考核、加重日常工作量。如果在行政执法中,专卖人员违反相应的程序、法律法规等,造成了风险事件,就应当对照法律风险防范清单,检查岗位的痕迹资料,确定其岗位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起的作用,从而确定出该岗位人员的责任轻重。清单未提及的风险防范,相应的责任就应该轻;清单中有该项风险防范且法律建议非常完善,则相应的责任就应该重。如果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只是以提示的方式出现在书本中,未能真正融入到队伍建设中去,那么清单将会失去意义,柜子里只会多一本书存放而已。
(二)完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应对措施法律风险防范是重庆法治烟草建设的核心内容,专卖行政执法是烟草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根本,此种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就是以行业对外行政执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风险防范。2014年,重庆烟草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以重庆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清单为核心,基本构筑了商业企业部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了该体系,但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没有一套法律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理论,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措施亟待完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应对管理理论体系设计如表1~表4。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是重庆烟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大发展,法律风险防范是所有岗位的事前法律风险防范,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只是行政执法方面,法律风险事件出现后的应对措施。在实践中,专卖局实施行政行为后,行政执法相对人会自主地通过复议、诉讼、网络媒体渲染等手段进行救济,重庆烟草专卖局可以通过该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风险事件不会给行业带来重大损失,尤其是形象上的损害。在行政执法日趋复杂的环境下,重庆烟草行业想要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行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实现现代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成功改革,与立法、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紧密联系,只有全面推行重庆法治烟草的建设,才能让重庆烟草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三、结束语
行业法治烟草的建设核心任务实质就是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要让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的运行,一是重点需要把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责任化、制度化,不能把法律风险防范清单的作用仅仅局限在提醒的层面上,并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相结合,最终发展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二是在目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理论体系,从而提升行业处理风险事件的水平。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常常出现,有一些区县局的应对措施是非常可取的,如行政相对人为了能够新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故意在网上污蔑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等不规范的行为,专卖局采取上传执法视频等方式在网上澄清事实等合理应对方式,使行业的形象得以保存。也有一些区县局在行政执法中确实因为一些过失导致了完全风险事件或者瑕疵风险事件等,但都合理的运用调解的方式巧妙地化解过一些矛盾,笔者认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不可能完全避免法律风险事件的出现,法律风险事件的应对也应有一套理论和具体措施,尤其是在对外行政执法方面。
一、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有些领导同志把执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抓行政执法的过程上和抓行政执法的效果上,他们并不了解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往往忽视了水行政执法后的执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因此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就不足,从而造成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无法良性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根据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对河南省24个支队和154个大队的调查结果显示:水政监察大队的人员(3832人)中,中专以上学历为2017,占总人数的52.6%;大专以上学历为1497人,占总人数的39.1%;本科以上学历为318,占总人数的8.4%。从学历结构看,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较少,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也不足50%,学历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有的大队虽然引进了文书档案管理专业的人员,但在案卷的整理和法律文书方面的知识还不足,需要展开专门的培训。
(三)经验交流欠缺档案利用不足要想提高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各个水政监察大队之间就要不断地进行经验交流,只有通过经常性的经验交流才能找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也才能总结出本单位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经验交流会促进各个水政监察大队在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另外,只有不断利用水行政执法档案,才能提高领导同志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二、加强现代水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法及措施
(一)强化责任,提高认识要加大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视力度。各级各类水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和利用工作提升到重要的办事日程上来。明确各个水行政监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经常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通报。对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不力、不善的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想使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水行政执法工作,就要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对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对各种档案资料立卷归档进行严格的要求,认真收集、积累、整理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归档,使所有的水行政执法资料都达到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三)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应按章有序进行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整理与分类应按照水行政执法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将水行政执法档案分成一定的类别和属类。保持水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的有机联系,使其有系统、有条理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历史面貌。划分类别和属类的标准要一致,层次要清楚,条理要明晰,不按年度分类,只按项目分类。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非法经营案件存在问题
(一)案件定性不准确上述案件中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单位决策作为授权经销商经营销售进口食品,并错误的认为其销售的进口食品为保健品,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权经营销售。该公司2008年3月登记成立,成立时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在工商部门查处后在2011年12月5日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此次该公司销售进口食品主要是想通过单位的经营活动为单位牟取利益,而且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所以,该公司实施的超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系单位行为。该公司超过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持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定追诉标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该公司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无照经营食品销售数额13万余元,违法所得9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行政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在被工商部门查处时扣押了11箱无照经营食品,应为2500支,以120元每支的购买价格计算购买金额应为30万元。该公司已经销售出去的334支以每支415元的售销价计算销售价格应为13万余元。故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50万元,不符合追诉标准。工商部门由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造成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在案件不符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不规范本案中工商部门在对某有限公司无照经营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处理。工商部门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书上均未对扣押物品特征进行详尽描述,仅列明为11箱。该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证据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只能根据涉案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和该公司员工的证言,认定上述11箱食品共计2500支,确定购买金额为30万元。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扣押物品的处理提出了异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先作出处理决定,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违法行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确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门对扣押物证的不当处理,致使该案的重要物证灭失,无法再重新调取核实,最终司法机关以涉案公司无照经营数额不符合追诉标准将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罚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的作法给案件认定罪与非罪人为造成了障碍。事后检察机关向工商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今后规范调取证据,移送案件,保证移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具体条文的文义时,即认定行为涉嫌犯罪,并不认真查找比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新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未及时掌握法律规定的变化,极易对违法行为作出错误认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紧密行政处理决定有具体期限,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具体期限,而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无期限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过程中,面临行政执法期限超期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避免超期,会在向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样即保证了行政行为不违法,又保证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但是,这种作法会使刑事追诉面临一事两罚的质疑,而且行政决定的执行会造成证据的灭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决定,致使该案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
(三)侦查机关易受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左右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虽然不是司法认定的依据,但是侦查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依据其已调查收集的证据决定立案,易受其意见影响。对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侦查机关需重新调取,使侦查机关立案后经侦查才发现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又不愿承担撤案的后果,勉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这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