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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
1.1基本情况本次抽查的45份卫生行政许可案卷无试用听证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卷,无违反关键项的不合格案卷。各类案卷基本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及案卷管理的要求,案卷清晰整洁、内容齐全、书写规范,一案一卷,基本符合案卷管理的要求。从专业来看,公共场所许可案卷质量比放射诊疗许可案卷规范,而医政许可案卷相对较差[2]。从归口管理来看,由许可科独立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比许可科和业务科室两个科室共同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质量要高。
1.2许可主体合法和项目均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印章正确,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效执法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基本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许可的依据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在文书中都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8份案卷存在未引用专业法律条款。
1.3许可实施程序主要体现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评案卷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许可程序完整,重要文书均有体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程序比较严谨。在不影响许可质量的情况下,还能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尽量做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大多都能在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限定的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有24份案卷在卫生行政许可资料接收、受理、审查、审批、许可决定、送达等实施程序环节上存在不规范现象。
1.3.1受理阶段申请资料不全。有4份案卷申请资料中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地址与租赁合同上、许可证上地址不符;4份案卷受理时未提交检测资料,无补证通知,案卷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日期在许可证发放后,无情况说明;6份案卷申请材料中检测报告项目不全,如茶楼只有空气和茶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卫生设备和消毒设备清单填写不完整。3份案卷中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无放射防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代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份案卷申请资料未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2.3.2现场审查有缺项。有12份案卷没有现场资料核查的环节和记载;3份案卷许可审查评分表上扣分项内容与现场审查记录不一致,与整改情况记录不符,前后矛盾;3份案卷许可审查文书上无执法人员证件号记载。
1.3.3内部审批不规范。有2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确定的许可信息;8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4份案卷审批流程表中只有部分环节的审查意见,经办人员没有填写意见。
1.3.4许可决定和送达有瑕疵。有8份案卷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内容不规范,缺少专业法律条款;4份案卷放射诊疗校验、公共场所复核等无行政许可决定阶段的文书或许可证复印件;10份案卷送达回证中只有准予许可决定书的送达,缺少了卫生许可证的送达;3份案卷送达回证上只有1名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1.4许可文书在卫生部2004年颁布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卫生部给出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只有9种,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样本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1]。而江苏省卫生厅没有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过统一规定。因此无印制机构落款的许可文书和在这9种行政许可文书以外的标注“江苏省卫生厅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字样的许可文书都属于无效文书。有7份案卷许可文书落款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许可文书使用要求。其余38份案卷中,有3份案卷许可文书没有任何制定机构落款,35份案卷部分许可文书模仿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落款制定,为无效文书。
1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就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上四个法条分别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制度。第六十一条反映出行政机关的书面监督制度;六十二条是实地检查制度;六十四条是属地管辖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先前的许可行为负责,在许可的同时重视行政监督管理,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检制度和公众举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六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仅仅只靠单纯地自检制度,肯定会有所遗漏,不可能彻底纠正,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有效补充的方式。因为那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建造阶段就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限,经费有限,不可能在每个企业派专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确立公众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群众的优势,让群众成为行政许可的监督者。
3实践中判例存在的问题
对于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收集案例,研究案例的裁判文书。根据对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的查询,1949年至2013年标题为行政许可的判决一共有725条,其中二审判决占251条。据笔者逐一阅读,比较,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例1,上诉人明星均不服被上诉人人合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改判原因: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犯法定程序。例2,王某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改判原因:行政判决书在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许可的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是被诉许可已经到期,无可以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判决确认被诉许可决定违法。例3,梁永岱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4,陈士清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5,许正达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6,曹来成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过归纳,整理,不难发现,行政许可中二审改判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小,大部分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予以维持。改判的原因也较为集中,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存在:(1)许可范围过大。包含了几乎涵盖全部行政管理对象。新型行业都需要政府的授权才能进入市场,导致公权力过多的介入市场的运行。(2)行政许可条件不清晰。一些许可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较强。大多数据经验或者习惯来确定,也存在关系来决定是否许可的可能性。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是许可程序受到挑战,如行政说明制度,听证制度等存在形同虚设的情况。以上导致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许可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事关是否能够从事某种行为。对监管者是例行公事,大多以缴纳一定费用来达到行政监管的目的。实质上,监管是对许可有力保障,是为了更好的执行许可。从法院判决书中不难看出,可以改判的案件都是非常明显存在错误的案件。对于大多数案件,二审法院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查之后,依然维持原判。除了法律的局限性以外,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法院审判的原因之一。除了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外,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缩小行政许可的范围以及明确许可的条件也是极其重要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限于对社会风气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或者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干涉公共利益的活动,即对公共造成一定影响的活动应当设置行政许可。而我国对行政许可的设施过于广泛。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法只是确定了框架,原则性的规定,各个机关应当按照级别或者行业特点来确立具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并且予以公布。
作者:薛冬妮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特点
(一)法定性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为依据,要求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过程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是依法行政许可的重要法律凭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不得随意更改。
(二)专业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涉及建筑、档案、文秘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的审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不但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建筑业相关规范及档案专业相关知识。
(三)涉及部门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从建立到最终归结,涉及申请人、土地、规划、图纸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建筑企业、开发企业、现场审核及报批等多个部门,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需从多个环节加以保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是建筑工程准予开工的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能。
(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是许可活动的法律凭证,是行政许可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佐证。
(三)考核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真实地反映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从业素质、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体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份完整的档案能够充分反映出许可流程的规范,从而杜绝一些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2007年10月11日、12日,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行政服务创新论坛”在天津市举办。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名誉会长李贵鲜为此次论坛发来贺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郭济,国家监察部原副部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左连璧,原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全国政协委员周敬东,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市纪检委书记臧献甫出席会议。来自全国18个省市45个地区98个单位和国家有关部委、全国各高等院校、189位代表出席会议。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领导应邀参加会议。
此次论坛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南开区政府联合主办,据悉,此次论坛的举办受到了全国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响应,组委会共收到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论文120篇、经验材料50篇,经专家评审,共选出论文49篇,经验材料29篇参加大会交流。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发展完善的对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论坛还对论文和经验材料进行了评选,有20篇论文和10篇经验材料分别获得了
一、
二、三等奖。现将本次论坛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3年,行政许可中心也由个别地区试点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建立,形成了多级互动的局面,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这种形式普遍反映良好。应当说,在塑造公共服务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此,与会代表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是基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普遍建立,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自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尤其是经过了三次大面积的清理行政审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地市级以下基层政府中催生出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些地方亦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下政府建立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2005年的3300多家增至4500多家。有1002个行政服务中心的独立网站,其内容相关的网页达到了11590205页。
数一数行政许可法的条文,总共有八十多条,其中规定办理程序的条文就有四十多条,超过了总条款的一半。这说明程序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法律可以称为行政许可程序法。
行政程序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应当说程序是权力(利)的运行方式,也是行政权力实现公正的保证。论文百事通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实体规定,没有程序规范和约束,这个权力是运作不好的。如果把行政管理目标看作结果,程序就是方法。正确的结果往往就蕴含在正确的方法当中。我们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对程序作用的体验不深,往往认为我办事办对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严格的程序,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外国有一位法学家说,迄今为止法治的历史,主要是程序的历史。这话说得很中肯。举个通俗的例子,可以看出程序对于结果公正至关重要。有的国家的学校给儿童上法治课,课题是姐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办法分均?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因为不重视程序规则,无非采取两个办法:一个办法就是由大人给苹果切一刀,俩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也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引起纠纷;另一个方法就是牺牲一方利益,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谦让角度来说这是好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而这堂法治课告诉孩子们一个程序规则,就是你们谁切都行,但操刀切苹果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制约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办事欲达目的,方法必须正确。虽然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够绝对保证行政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是不容否认的。新晨
说到行政许可法,它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是比较系统、比较详尽的。它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理期限、变更与延展,并对几类许可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又在不同的环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制度,如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时限制度等。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实体规定的正确实施。办事行政许可的实体规定,集中起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这些,只能通过履行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才能实现。
第二,对行政权加以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有些行政许可,如对产品的检验、对动植物检疫,因为有法定标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而更多的行政许可,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变,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可避免的。为使自由裁量权不致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使行政许可能够公正,行政许可法通过审批标准的公开、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保证当事人参与行政许可的审理过程,这是一个重要的制约机制,使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致偏离法定原则。又如过去有的审批机关故意不公开审批标准,使申请人无所适从,当事人往往送礼,换取批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现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符合条件就应当批准,这无疑会对腐败起到抑制作用。
第三,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趋向是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取得最佳的行政管理效果。行政许可法把各系统、各地方自行设置的审批程序,包括不同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加以相对统一,减少环节,统一格式、使之标准化、规范化,这将会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兴起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热潮。自去年8月《行政许可法》通过以来,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乃至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研究班对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前两天,总理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本法的实施提出要求。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这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什么原因使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如此看重?思考和认清这个问题,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行政许可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我国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法[02]早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就有了,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分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论文百事通"因此,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我国行政许可法制的发生和发展是政企、政事(政府和事业单位)和政社(政府和社会)分离的结果,说到底,是推进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政事和政社紧密结合在一起,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同或类似于政府的内部关系。对公民、组织的许可相当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审批。严格地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审批。时至今日,"行政许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新"概念,他们还是习惯于沿用"行政审批"的提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些许历史的痕迹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在内部行政关系中,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现代行政法远未严格到要求内部行政行为也须象外部行政行为那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程度。故而,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并不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主要是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甚至可以是领导的讲话或批示。新晨
【摘要】我国林业生产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林业生产建设承担着各种职责与社会责任,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加快后背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林业关乎工作直接关系着我国国计民生,同时也是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一项重要保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提供积极推动力。本文从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进行分析,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森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林权制度改革迫使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快速实施。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也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成为了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养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因此,本文主要就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保证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1乱砍滥伐森林资源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1.1林权制度改革不合理
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强,环保保护理念也深入人心,尤其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对森林资源的砍伐具有明确规定,导致木材价格持续上升,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紧张,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党提出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林业发展决定》中强调,森林资源的采伐与保护是当前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林业所需要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上日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林权制度改革不合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森林资源采伐行政许可制度实施的成效。
1.2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突出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的地形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各种不确定的自然因素直接影响着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一些违法人员在暴力的诱惑之下,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肆意砍伐森林资源,导致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其次,自从我国加入WTO,林业作为生态、经济与社会三大效益的重要产业,使得我国林业产业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随着基础设置建设的不断完善,有些地区的供需矛盾关系十分突出,有些地区的基层领导并没有认识到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生态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有的直接参与到乱砍滥伐森林活动中,导致大量森林资源被毁损,严重威胁着自然生态资源[2]。
行政许可法历时七年的调研、起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终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通过,行政许可法的立法难度可想而知。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从媒体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质量较高,在我国的立法方面具有比较大的进步。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章节合理,总体平衡
行政许可法共分8章83条。8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而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又分为6节,分别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从章节的设计来看比较完整、合理,特别是考虑了“权力与责任”及“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1.章节完整。论文百事通
行政许可法的8章6节实际上是分别规范了两个环节。一个是规范“行政许可”这一大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设定行政许可、谁实施行政许可、如何实施行政许可、如何监督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等方面内容。另一个是规范“如何实施行政许可”这一小环节,主要规范了“如何申请行政许可、如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如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怎样请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等方面内容。两个环节各自封闭,章节设计完整。且大环套小环,安排比较合理。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普遍缺少监督章节有明显的进步。2.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行政许可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行使的一种事前监督权力。按照“有权要有责”的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这一权力必须有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7章为“法律责任”,共有7条(第71-77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等的责任追究,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普遍简单化、软化或者虚化的情况有明显进步。
3.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
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以后就享有了实施许可事项的权利,而按照“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被许可人的行为监督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设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共有10条(第61-70条)专门规定了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与处理,体现了权利与监督的平衡。较之现行的行政法规大多只规范管理相对人有那些权利而没有规定对行使权利的监督有明显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