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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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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文

制度改革下的行政审批论文

一是坚持依法改革。处理好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发挥好法律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使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第一,清理权力设定依据。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的要求,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修改法律法规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收费的,应坚决纠正。第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对象不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清理。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对关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确需保留的事项,应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行政许可;对于面向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针对广大群众的事项,尽量取消、下放,确需保留的按程序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二是坚持提高“含金量”。

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对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进行分类整合,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将中介服务机构按行业划分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卫生预评价等领域,每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化管理。将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开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少权力寻租的重要基础。第一,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行政审批权力,逐步实现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同一个机构集中,不同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服务中心集中,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尽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网上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实行目录管理,统一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流程、材料和收费等事宜。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对审批全过程监控,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

四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放权到位和监管到位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第一,转变观念,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将明确监管措施作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一时无法提出监管措施的,暂缓取消下放。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土地征用等领域的事中监管和对工商登记企业、投资项目等的事后监管。第二,转变职能,做到会“批”也会“管”。在规范审批的同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整合优化执法资源,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备案、制定行业从业标准、随机抽查、加大行政问责等监管途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据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重点监控、严厉惩处,使之“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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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论文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行政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连昌教授曾在他的研究中为行政审批给出了定义。行政审批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部门以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为依据,通过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是一种对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准许行为,从而使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1]。

(二)ESIA理论的涵义

ESIA理论作为一种政府流程再造的理论工具,主要是指在辨析了解现有流程,并在现有流程基础上进行流程的改进与优化,不需彻底抛弃原有流程,而重新设计全新流程,因此,其风险较小,在国内外政府行政审批流程再造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优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2]。

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审批流程复杂影响项目进度目前大多政府部门缺乏精细的审批流程,加上各个审批部门之间的前后审批关系不清晰,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衔接不畅,审批流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项目申报者只能凭经验办事,出错的地方也就增多,甚至出现无用功。信息化建设领域“多头建设、以条为主”的格局并未得到实质性扭转,增加了二次录入的工作量。2.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主客体关系不清。挂靠在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部分中介机构,享受先天的“法定机构”的资质,这些单位出具的鉴定或检验报告是各领域内唯一合法的文书,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3]。同时,大部分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业主违规。监管关系不清,政府对中介机构和中介市场的监管不力,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管理,而政府对中介市场的监管则基本处于真空状态。3.项目业主前期工作缺乏指导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程序上,没有严格执行,仓促赶工,导致项目风险性也随之增大[4]。具体责任难落实,针对具体项目的常态化跟踪监管措施不完善,项目出现问题后,上级领导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对项目方实施进度缺乏完善的约束惩戒机制,当项目业主涉及自身利益时,宁可牺牲项目的办事效率。4.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大部分业主对审批流程不熟悉,虽然政府设计并联了审批流程图,但是缺乏针对业主单个项目的具体计划表,业主仍然不明白具体要怎样操作。中介机构获得政府审批管理信息滞后,一旦没有及时获得相关的政策信息,无用功或服务事项质量不高将普遍存在。在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审批技术中介针对材料存在的问题与业主沟通不及时,并未能相应给出详细的补充材料说明,严重影响了项目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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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法律行政审批论文

一、行政审批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最早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规模和作用范围相对有限。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审批制度才大量出现,是在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逐渐消退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审批制度在制定之初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抑制市场的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缺陷与不足,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于:行政审批概念不统一,由于行政审批的定义种类繁杂并且多样导致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行政审批作为事前的管理手段,如果设置不合理,会严重压缩社会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并决定着经营的成败,甚至阻碍经济发展;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的随意性强,行政审批从大范围上讲可以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目前我国关于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严格的统一要求,仅仅是以一些效力等级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导致在现实中经常出现非许可审批设定的重叠交叉现象。非许可审批设定主体不明确,哪些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般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的,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颁布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非许可审批事项,这就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铺设温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管制,阻碍经济的健康自由发展,束缚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发挥。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的数目已无从计算,上到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均有权设立行政审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许多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及时的排减,在数目上往往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属于同一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两种制度,二者之间虽有区别,但更多的是联系。行为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会稀缺资源、调整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行政审批制度对经济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严往往会削弱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束缚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市场自身能够起到有效调节作用的政府就应该退居幕后,尽到服务性的辅助作用即可。

第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项目设立随意,自由裁量权大,审批项目的设立没有设定标准。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拥有审批事2100项,省一级政府拥有2000项,有些县级政府的内设部门也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设定权门槛很低。行政审批作为众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种,其设定应该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其限定在对公民权利与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任何行为都要进行事前审批无疑会降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限制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我国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太过随意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认证,将一些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被纳入非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从此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制。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必要性的项目也被强行保留下来。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政府部门往往仅凭一时之需就盲目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之间难免会存在重叠与交叉,导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在面对同一请求时却难以统一行径,给实践操作增添麻烦。

第三,行政审批体制不合理,审批权力与责任分离,监督机制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政府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设立了大量的收费性审批项目,形成了收费导向型的审批结构。地方行政审批制度功利性强,政府在制定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需要出发,而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或者谋取额外收入而设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审批项目。在私权领域讲究有权利就必有救济,否则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在公权领域讲究权责一致,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设置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的设置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而忽略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制约,导致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寻租现象严重,滋生腐败。审批机关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不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只有出了问题在才采取相关的事后补救措施。由于责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往往只注重过程而忽略对结果的监督,导致实践中不合法的审批事项层出不穷。第四,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标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效率低下,多头审批、乱审批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由计划经济时代沿袭而来,繁荣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来被当作衡量行政权含金量的标准,人治色彩相当浓厚。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行政机关随意延长审批时限,造成人浮于事,办事拖拉,行政相对人要通过行政审批,花费时间多,运行成本高,代价大,办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审批制度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来大家往往只注重对现有制度的问题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为此,本文试图从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对问题背后潜藏着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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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推动经济发展

2007年10月11日、12日,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行政服务创新论坛”在天津市举办。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名誉会长李贵鲜为此次论坛发来贺信。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郭济,国家监察部原副部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左连璧,原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全国政协委员周敬东,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市纪检委书记臧献甫出席会议。来自全国18个省市45个地区98个单位和国家有关部委、全国各高等院校、189位代表出席会议。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领导应邀参加会议。

此次论坛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南开区政府联合主办,据悉,此次论坛的举办受到了全国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响应,组委会共收到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论文120篇、经验材料50篇,经专家评审,共选出论文49篇,经验材料29篇参加大会交流。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围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发展完善的对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论坛还对论文和经验材料进行了评选,有20篇论文和10篇经验材料分别获得了

一、

二、三等奖。现将本次论坛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取得的成绩

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3年,行政许可中心也由个别地区试点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建立,形成了多级互动的局面,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这种形式普遍反映良好。应当说,在塑造公共服务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此,与会代表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是基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普遍建立,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自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尤其是经过了三次大面积的清理行政审批,各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在地市级以下基层政府中催生出了大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些地方亦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下政府建立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2005年的3300多家增至4500多家。有1002个行政服务中心的独立网站,其内容相关的网页达到了11590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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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行政审批顾名思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给予行政相对人以申请的项目的资格或权利。当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是在经济上已经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行政改革上体现了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在法治建设上,依法行政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行政审批制度不能脱离这个大前提而存在,必须考虑其生存的具体环境。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论文百事通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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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摘要:

本文是“陕西省大件运输管理及桥梁安全评估关键技术研究”科研项目成果系列论文之四,在对大件运输管理工作流程及功能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基于大件运输全过程管理的平台系统,涵盖大件运输涉及的各单位,对大件运输网上申报、线路选择、安全评估(含预评估)、行政审批、通行过程管理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及时评估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构建智慧交通,提升服务水平。

关键词:

大件运输;管理系统;桥梁安全评估系统

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运输的设备,由于其超高和超宽的特点,通行时受到诸多限制,如空障、弯道、坡道、收费站等都影响着车辆的通过性。而其超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通行沿线桥梁时,大件运输车辆的荷载效应有可能超过桥梁设计承载能力,若未得到有效管控,其对桥梁的安全运营及使用寿命都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使一些桥梁成为危桥、险桥。为了保证大件运输车辆、设备和沿线公路、桥梁的安全,对大件运输进行行政许可加强管理就成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一系列行政程序、技术论证和临时措施,满足大件运输的安全通行需求。

大件运输管理涵盖运输方案评价、运输申报、通行线路选择、安全评价、行政审批、通行监护等多个方面,涉及的单位包括设备厂商、承运方、项目业主、各级交通运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路桥养管单位、专业检测机构、路政、交警等部门,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目前存在的主要不足有:

(1)承运人抱怨大件车辆审批过程复杂,时间周期过长,由于大件运输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承运人需要在各个部门来回奔波,均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各项手续,一旦在某个审批环节出现问题,前期手续需要重新办理,更加延长了申报时间。如:承运人办理申报手续后,检测单位评估结论为拟通行线路不能通行,承运人需改变运输方式或者改变通行线路重新申报;对于特大件车辆,除了要对通行安全进行评估,还要召开专家会议决定是否允许通行等,都在客观上影响了大件车辆行政许可的办理速度。同时目前缺乏专门针对大件运输的管理系统,缺少信息化的技术手段支持,审批工作效率较低。

(2)由于大件运输通行线路沿线桥梁数量多、桥型结构复杂、技术状况多样,大件车辆通行桥梁安全评估工作较为复杂,大件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需按照申报路线对桥梁进行分类筛选,对桥梁目前的技术状况进行查阅分析,对每类结构类型进行分析计算,资料调取及建模计算工作量极大,费时费力,效率较低,当装载方案或通行路线改变时,又得重新评估,也造成了审批时间的延长。目前缺乏专门针对选线及对通行线路全部结构类型进行快速评估计算的专业软件系统,整体计算效率较低。为了快速、高效服务大件运输工作,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大件设备和运营线路桥梁安全,本项目通过对机制和体制进行创新,采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建立大件运输管理系统、大件车辆通行桥梁安全快速评估系统和大件车辆通行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省交通厅、公路局、治超办、装备制造企业、运输企业、公路运营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及通行监护部门联合工作平台,解决目前大件运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服务装备制造业及运输企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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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立法

《行政许可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兴起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热潮。自去年8月《行政许可法》通过以来,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乃至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研究班对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前两天,总理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本法的实施提出要求。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这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什么原因使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如此看重?思考和认清这个问题,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行政许可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我国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法[02]早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就有了,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分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论文百事通"因此,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我国行政许可法制的发生和发展是政企、政事(政府和事业单位)和政社(政府和社会)分离的结果,说到底,是推进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前,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政事和政社紧密结合在一起,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同或类似于政府的内部关系。对公民、组织的许可相当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审批。严格地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有的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审批。时至今日,"行政许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新"概念,他们还是习惯于沿用"行政审批"的提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些许历史的痕迹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在内部行政关系中,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上级的指示和命令,现代行政法远未严格到要求内部行政行为也须象外部行政行为那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程度。故而,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并不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依据主要是党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甚至可以是领导的讲话或批示。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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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应把握难题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学习、贯彻《纲要》是摆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纲要》的内容很多,本文就其中依法行政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谈点体会。

一、依法行政是对管理者自己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行政权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公共事务管理权。论文百事通行政的含义是执行,就是执行法律法规。有人说管理就是管“你”,就是管“百姓”,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去管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基本要求是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因此,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不是对管理对象的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纲要》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针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章程。二要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内容。《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个方面,对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了行为规划,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行动纲领。三要深入、广泛地宣传《纲要》。依法行政虽然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但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法制是人类的追求,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既包括以各种法律规定的手段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也包括自觉以法律为准则,依法从事各项活动,配合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公众的参与和配合,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得以全面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具体有三项衡量标准。

1、是否做到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权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权。这里要注意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权与政府设置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区别。实际上,法律法规是不写具体行政机关的名称的,都是写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至于这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叫什么,或者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权,是同级政府的权力,由“三定方案”或者规章、规范性文件来规定,“三定方案”中的一条是定职能,就是定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由哪个具体行政机关来行使。比如,一些大城市把土地和房产管理的行政权放在一个行政机关,这个行政机关就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政府一般不设规划局,把规划行政管理职能放在建设局,这个县建设局就既行使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又同时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

设置行政职能要把握四条。一是依法设置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权来设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一些行政机关发一个文件,自己给自己设权,或者给下级行政机关设权,这种设权是无效的和违法的;二是不能职能重叠,一项具体的行政职能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有利大家管,无利都不管;三是不能职能空缺,一项具体的公共事务必须有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没有取消对这些事项的行政监督权;四是不能违法放权,授权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委托。现在许多放权有一个怪现象,不是放自己的权,而是放别人的权,如省级行政机关把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县级行政机关,政府把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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