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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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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探讨

摘要:社群主义主张法律权利,相应的认为应该履行法律义务,注重个人的消极权利,提倡集体权利大于个人权利。自由主义主张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注重个人的积极权利,提倡个人权利大于集体权利。

关键词: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权利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

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普遍、先验地个人权利是根本不存在的。个人是社群的成员,他在社会环境中成长,不同的社会环境,会造就不同的个人行为、价值以及地位等,现实生活中没有普遍的没有差别的权利。除此之外,没有无条件的权利,权利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麦金太尔否定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他从历史学以及语言学两个角度来证明它的非现实性。他先指出,个人享有权利的前提是某种社会规则以及社会条件,特定历史时期以及社会环境下会有特定的规则以及条件,这不是普遍特征。再者,通过研究语言学和历史学,他认为,历史上没有不分性别、天资、种族、地位、宗教等平等的所有成员拥有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证明以前有过,尝试证明的都失败了。

他得出结论:自然权利或者个人权利是虚构的。权利不是天赋也不是臆想的。人权或者公民权利是产生于社会制度之下的,它的基础是社会条件。社群主义者不同意自由主义者的权利优先的主张。他们认为,个人受到他人(包括政府)干扰时有自由行使正当行为的资格是权利。举例,言论自由,它是正当行为并且不受别人干涉,这是个人权利。权利的英文单词兼有“正当”以及“权利”的意思。一般说来,个人正当行为受到来自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后就成为个人正当权利。社群主义者主张法律权利,反对道德权利说。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是不能让渡的道德权利,不需要参照现行的法律,自然法是它的合法根据,不需要成文法典来解释,是一种应然权利,以符不符合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为标准。根据这种观点,个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由国家的法律决定,而由个人的道德进行判断。进一步说,我们不可以否认某些权利的正当性,尽管这些权利有可能违背政府的法律。针对道德权利理论,社群主义认为,个人的要求在道德上算正当的不一定可以成为他的政治权利。

举例,“人们都有权利参政议政”,它属于正当的道德要求,但它现在依旧没有成为人人享有的普遍权利。反过来说,某些权利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普遍享受着,但是它未必就是正当的。例如,“自杀以及赌博是个人的权利,在西方国家他们都是不受侵犯的,但也不可以认为这些权利是正当的”。社群主义认为,权利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用来保护个人正当利益不受损害的制度安排,个人的正当行为不可以脱离社会规则或者法律规范,要不就不能够变成不被他人干扰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的普遍的应然的权利没有说服力。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个人权利可以划分成积极权利以及消极权利两种。积极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施以积极行动的权利,主要指各类社会福利权利或者受益权利。例如公民的工作权、社会救济权、受教育权、保健权、娱乐权、休假权等,国家不可以消极地无所作为,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这是国家的义务。消极权利是个人由于政府“无所作为”而得到的权利,即各类自由权,例如个人的行动、居住、言论、信仰、集会等自由权利。这类权利,国家要保护它们不受自身以及他人的损害。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的自我决断能力以及独立性,强调个人具有不受制约的自由,所以主张个人的消极权利。社群主义者主张个人对社会现实有所依赖,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是个人具有能够自由地得到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能力。社群主义者强调积极权利。社群的积极努力才能获得能够使个人进行自由选择的社会条件。社群拥有对它的成员的吸引力,它为成员提供成员自己不能够得到的权益,这是吸引力的来源之一。因此,任何社群有所作为都比无所作为强,包括政府,个人通过和政府合作能够实现的权利要大于独自行动。

三、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

社群主义者主张集体权利。自由主义者主张权利的主体是个人不是集体,权利是个人的正当要求不是集体的属性。他们认为,集体是无数个体组成的,集体的权利不能脱离个人的权利;反过来说,只要实现个人权利,集体的权利也能够随之实现。不同的是,社群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集体的权利。这里集体指社群,社群拥有一致的文化以及传统,还有对社群的认同以及情感,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群拥有成为权利主体需要的基本条件,因为它具备了某一种生命有机体的属性。社群权利既有它的主体条件也有它的客观要求。社群为它的成员提供各种各样的利益以及资源,使成员的物质需要以及精神需要得以满足,这是社群的功能之一,如果社群没有自身的权利,那它就不能发挥这种功能。社群都有自身化解矛盾、制定或者解释规则以及进行利益分配的权威当局,社群生活的基础就需要成员对权威当局的认可以及服从,当然,承认权威当局也包括对权威当局的权利的承认。

社群主义者强调成为社群集体权利的文化成员资格。社群是历史地形成的。社群成员对他所在的社群的共同的情感、传统、信仰、价值等社群文化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过程而逐渐发展而来的,认同的主要来源是这一共有的社群文化,拥有成员资格的基础也是社群文化。怎样分配社群文化的成员资格,是社群自身的基本权利。按照这样的思路,社群主义者对少数民族这种政治社群的权利特别重视,代表人物是迈克•沃尔泽等。他们认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是对个人的尊重,这也适用于少数民族,甚至在一些环境中,对于个人的尊重就直接体现为对于少数民族的尊重。是不是尊重该少数民族,首先表现为是不是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成员资格的保护,因为对少数民族来说,文化的成员资格具有构成性的意义。虽然人类的生活方式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同,但是每个民族的生活方式都是独特的。少数民族的成员只能按照既定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就如其他个人一样不能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一样。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就是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应该平等对待少数民族的成员权利,像对待多数民族的成员权利一样。

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角度上,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国家的法律既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必须承担的责任。不履行责任会受到惩罚,因此履行责任是强制性的。关于个人既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的问题,社群主义提出道德义务说。社群成员被他所处的社群强制性地从善的责任就是道德义务。自由主义认为个人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不需要承担别的义务。社群主义认为个人不仅要履行国家法定的义务,还须承担他所处社群的义务。泰勒的“强评价说”中将个人的行为依据道德进行对与错、好与坏、高尚与低贱的划分。道德评判的标准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共同的善,不是个人的选择。透过“强评价”形成的善为高级的善,不是一般的善,社群成员对它具有强制服从的义务,无论他是否愿意。社群主义注重高级善,即“公共的善”或者整体的善,公共的善或者整体的善又被称为最高的善,或者“至善”。泰勒认为,整体的善的秩序体现善的理念,这是最终的善,是包括一切不完全的善。它在包括它们的同时也赋予它们较高的尊严;原因是至善需要我们绝对的爱以及忠诚。它不只是将可欲性之于现实的目标,也是强势评判的最终根源,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值得追求的东西。它提供超越了事实的欲望变化的追求标准。德行的可靠基础是对至善的感知,人类热爱善良行为以及善良生活的最终源泉与真实形式是对善的秩序的热爱。

五、结论

社群主义主张的权利是法律层面上的,相应地提倡履行法律义务,并主张个人的积极权利,认为集体的权利大于个人权利。自由主义主张的权利是道德层面上的,相应地提倡履行道德义务,并主张个人的消极权利,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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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心 单位:西安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