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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的自由与共同的善
在格林看来,英国社会之陷入深刻的危机,是由于长期以来遵循了一条错误的思想路线。格林并不否认洛克创立的近代自由主义对英国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但是他指出:洛克的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个人原子主义或者叫做“个人本体论”。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就几乎不可避免地导致当时英国社会那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状态,导致社会的严重分化。格林接受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的。他批评了英国传统以来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经验主义,强调整体,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具体到人类社会,格林认为,任何个人都是处于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之中,任何个人都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与比较之中才得以区分自己,界定自己。脱离了他人就没有自我。排除了与他人的联系,个人就只能是一种绝对单一的东西。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因为,“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①。格林同意黑格尔的观点,并且将其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他指出:“我们人类社会是以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并且把改善自己的生活作为自己的目的的能力作为前提,但是,只有在人类的相互交往中,每个人都被其他人承认为目的,而不仅仅是社会手段,在相互要求之下,人的能力才会实现,我们才会真正成其为人”②;“必须时刻牢记:当我们说人类精神、人的神圣理想只有在人们之间和通过人们才能完成、才能实现时,我们不是否定而是证实了,这种实现和完成只能在社会之中并且通过社会才能发生。没有社会就没有个人。”
③因此,格林坚决反对古典自由主义者关于个人带着先天的权利进入社会的假定。他认为,没有对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意识就没有权利。反过来说,任何个人权利都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人能够像四处游荡的原始人那样随心所欲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这样的人没有主人,也没有人对他说不;但我们不能说他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原始人的自由并非长处,而是弱点。最高贵的原始人的实际力量,也无法和一个守法国家中最谦卑的公民相提并论。虽然他不是人类的奴隶,但他却是自然的奴隶。虽然他全然不受社会的限制,但他却经受着大自然之必然性的强制。除了服从这种限制以外,他不能从这种强制中解脱出来。所以,服从是通向真正自由的第一步,因为这是走向人类天赋才能充分发挥的第一步。”①格林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自由。洛克给自由下的定义是:“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②密尔也认为,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在格林看来,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自由实际上等于原始人、野蛮人的那种自由。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仅限于不受强制、不受限制,还要考虑人们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实际能力。他说:“我们可能都会同意,正确理解的自由就是幸福的最大化,而获得这样一种自由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全部努力的真正目的。但是,当我们这样谈论自由的时候,我们应当仔细考虑我们使用它意味着什么。我们不是说自由仅仅意味着免于限制或强制;我们不是说自由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做我们所喜欢的事,不管我们喜欢的是什么。我们并不是指这样一种自由,它能够被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享有,但却要以他人失去自由为代价。当我们把自由作为某种值得高度珍视的东西来谈论时,我们指的是一种去做值得做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power)或能力(capacity),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
③格林在这里已经意识到,自由不仅仅是免于束缚或强暴。在他看来,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自由不仅意味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能力的提高,而且还在于,这种提高不能只为少数人所享有,更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自由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共同的善”。虽然格林仍然自称为自由主义者,但与古典主义者强调的个人至上明显不同的是,他更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如果真正自由的理想是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力量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自我发展,那么这样做就是正当的,即拒绝把自由的荣耀归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少数人的明显提升建立在多数人贬损的基础之上;并且这样来定位建立在自由工业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其所有的混乱、无知的放纵以及成就的浪费都超过了古代最辉煌的共和国”,而在他看来,“最为一种趋向人类真正自由的进步,如果它是建立在拒绝他人享有同样机会的基础之上的话,我们就有理由拒绝承认由某一特殊个人或特殊阶级表现出来的高度发展。”④换言之,在格林看来,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社会发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已经不能叫做自由主义。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为个别人、少数人独享,必须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格林的理论因此被人们称之为“社会自由主义”。
二、国家干预
怎样才能摆脱英国社会当时面临的严重分化危机,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或能力都能实现最大化呢?格林认为,国家干预必不可少。如前所述,按照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国家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个免不了的祸害,因此,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必须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挑战。古典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石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内部尽管有不同的支脉和不同的观点,但这个流派的共同假定是:上帝赋予人们以自然权利和理性。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为了保护自然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彼此之间同意缔结契约,交出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由社会集中使用,于是国家就产生了。格林认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说,社会契约论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他看来,一切权利都只能存在于相互联系之中。所谓的自然人,即与他人、与社会毫无联系的人不会拥有任何权利,就像一个与其他物体不发生任何联系的物体不具有任何引力一样,所谓的天赋权利实际上是子虚乌有。一切权利都出自社会,而不是先于社会。他指出:即使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假定,在签订契约时不仅必须先有一个全体一致的假定,而且还必须以全体成员的权利都完全平等为前提,而正如有的社会契约论者所承认的那样,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下实际上存在着弱肉强食的不平等现象。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可能缔结契约。他指出:“除非一个社会的成员承认全体的善也就是他自己的善,并且所有人的自由合作是善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平等。”
①他认为,社会契约论者实际上是倒果为因,契约的观念和所谓的自然权利一样,都必须以社会承认为前提。那么,国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格林认为,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社会,国家是在低级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社会首先有家庭、氏族、部落等共同体,国家是在这些共同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说:“国家以其他形式的共同体为先决条件,其权利来源于这些共同体并且只是为了维持、保全、完善这些共同体而存在。为了建立国家,必须先有家庭,这些家庭成员互相承认他们在共同的善的指导下各自的权利。这些家庭及由这些家庭形成的氏族之间势必有进一步的交往,它们会在同样的意义上相互承认各自的权利。由于缺少对于一项权利承认的定义,由于双方———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氏族之间———对权利包含什么,权利用来做什么,怎样获得权利等方面还不一致,这就需要把被承认的权利用一个总的法律来加以协调和定义。当这样一个规定各家庭成员的相互地位、调整各个家庭、氏族、部落之间彼此交往的总法律一经达成,并且被共同体内的所有家庭、氏族或部落所自愿认可,同时该共同体既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保证它能在内部立即实施,对外能保证共同体的完整并免遭外部进攻时,最初的国家就产生了。”①因此,与绝大多数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同,格林认为,根本没有必要保留个人反抗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在本质上说来就代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像一个人不可能反抗自己的家庭、反抗自己的氏族一样,一个人也不可能反抗自己的国家。他这样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有效的法律只要符合国家的理念,个人就没有权利去违反这些法律。除非为了国家的利益,即为了使实际的法律与其理念和倾向更加吻合,使国家更符合起源于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的协调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否则就没有权利违反国家法律。”他接着说:“在上述原则下,任何人都无权仅仅因为国家干涉了他的行动自由,干涉了他管教自己的子女的权利,或者干涉了处理本属于他自己的财物的权利,就去违反或逃避任何特别的法律。”②国家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善。反过来说,促进积极的自由,实现共同的善,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这就是国家的本分,就是国家的职责。由此出发,格林对当时的自由放任主义进行了批评。例如,按照自由放任主义原则,喝不喝、喝多少酒完全是个人的选择自由,但酗酒在当时的英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英国民众已经自发地组织起来,兴起了著名的禁酒运动。格林本人不仅担任了伦敦地区的禁酒委员会主席,甚至呼吁政府通过相关的禁酒法律。对于英国当时正在热烈讨论的所谓契约自由,格林更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表面上的所谓契约自由掩盖了实际上的“丛林法则”,广大工人群众、特别是大量的童工和女工之所以接受每天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实际上受饥寒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决不是自由选择。他强烈呼吁政府,通过立法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他说:“当社会限制出卖劳动的契约自由时,这显然属于它的权利,只要这种限制的依据是我们关于工厂、车间和矿井卫生管制的法律。禁止女工和童工超时劳动,同样属于它的权利。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那些时间,有证据表明,结果是身体健康的恶化;同样可以证明,与其相伴随的是社会道德力量的弱化。为了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的这种普遍自由———这正是公民社会的目标,法律应当设置一种禁令,它是社会深思熟虑的声音,即禁止所有通常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服务性契约。”
①与此同时,作为其积极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格林认为,仅仅限制童工和女工的工作时间还不够,还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的能力,为此他呼吁英国国会尽快通过义务教育法,由国家负责儿童的教育。他指出:“没有掌握一定的技艺和知识,现代社会中的工人就会像肢体残缺或体格破损的残障者一样。他不能自由地发展他的才能。从保障社会成员的这种自由的观点来看,就像要求公众健康所必须的建筑和排水设施是其本分一样,防止儿童在那种事实上会把他们排除在生活中一项自由职业之外的愚昧中成长,也当然是国家的份内之事。”②甚至对于被古典自由主义者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格林也提出了质疑。因为在格林看来,私有制在本质上说来也是一种社会权利,它只能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并且同意也必须服务于共同的善这一社会目标。用格林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正是通过社会给予他的保证,他才有了全部的财产,或严格地说,才对他的所有物具有了权利。这种保证是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意识之上的。这样一方的自由不干涉另一方同样的自由,确保每一个人自由运用、享受和处置他的所有物就是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的。因为,这样的自由才会有助于所有人才能的平等发展,而这种发展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最高的善。这也是财产权的真正的和唯一的理由……财产制度只有作为主要发挥所有人的社会能力的工具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③格林的这一思想为英国当时的一系列社会立法、从而也为后来的凯恩斯主义、为近代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
作者:武彬单位: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