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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出现了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新发展,这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他为自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功利主义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与立法的根本原则,作为衡量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唯一原则,作为衡量现存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唯一标准。[4]功利主义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两害相权取其轻,而所谓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或避免痛苦的行为。效果原则、功利原则和最大化原则是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则,其中,最大化原则集中体现了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他的基本内涵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衡量一个行为或是一项政策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正当,其基本原则应该是看这一行为或是政策制度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然,这里的绝大多数并不是整个人类的绝大多数,也不意味一个社会或是一群不相干的人的绝大多数,而是指这一行为或是政策制度所涉及的人的大多数,也就是说,与这一行为或是政策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大多数。从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出发,探讨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合理性具有着特殊的意义。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满足与其相关人群的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每一个人都与这项制度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判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合理性,就要从它对于每一个人的作用出发,确定它能否给最大多数人带来快乐和幸福。正如萨拜因所说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效用乃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是对拟制的巨大消解,因为它意味着,一项法律或一项制度的真正意义必须根据它的作用来判断,而且必须尽可能的根据它对具体个人的作用来判断。”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部分城市、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状况比较理想,而在广大的农村和一些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根本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发展水平极其落后。而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显然,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正是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不分阶级、阶层,也无论城乡、地区,提供大致相当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多数社会成员的需求,正如边沁所强调的,政府必须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服务。
二、分配正义论视角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发表,让自由主义有了新的发展,从而分配正义观为人们所关注。罗尔斯的理论基于一个重要的概念———无知之幕。他认为:理性的人在无知之幕下,由于对现实中实际状况和环境缺乏必要的认识,为了对自己最有利,因而会做出最正义、最公正的选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建立基本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是机会平等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结果不平等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差别原则”,后者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获得职位的机会。
由此可知,罗尔斯企图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他认为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并不合理,这可能会对少数人或是一部分弱势群体造成伤害。然而,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上,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和功利主义却有着共同的契合点。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满足多数人的利益的,这是符合功利主义主张的。而从罗尔斯的角度审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知,这一制度设计是符合分配正义观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规范是实质平等,而不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对实现实质平等来说,不是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收入或财富,而是说,凡是涉及到人的尊严、自由和正常成员资格的社会基本物品,都应该平等分配,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意义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提供实现条件。
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样强调结果均等和机会均等,结果均等是指让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这里并没有说是一定要平均分配,不同于“平均主义”所说的均等;而机会均等则指全体成员有权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因为外部原因而被排除在政府公共政策之外,这里不仅包含了法律和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同时也要求政府对贫穷落后及利益受损者给予适当补偿。这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分配的机会平等,而“差别原则”又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帮助和补偿。例如:我国对西部地区公共事业的扶持以及不断完善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政策等,都是在对经济发展中利益受损群体或是相对弱势的群体进行补偿和帮助,从而不断的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分配平等,它旨在建立覆盖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这正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发展实践。
综上,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着不尽相同的看法。在亚当•斯密看来,国家制定政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必要的,国家只需要做好“守夜者”即可。而从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出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有切实意义的,它满足了多数人的利益,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分歧,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上却意见相同。尽管自由主义并不是我国的主流价值形态和主流价值观,但从自由主义的视角进行分析,可以拓展我们的思路,开阔我们的视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们的制度设计提供更好的理论源泉。
作者:战庆慧单位: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