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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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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探讨

摘要:“二孩政策”时代的来临,显示着新时期的中国正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在传统思维的灌输下居家养老的形式深入人心,加之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居家养老的方式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然而当代子女自己真正地赡养父母时又感到压力重重,对家中有失能老人的独生子女而言单一制居家养老更是一大难题。因此,政府应加快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及社区养老等综合发展,使社会服务落实到户。以对失能老人实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形势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失能老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

关于老龄化社会的研究经久不衰,早在1946年英国就颁布《国民健康服务法》,政府承担起对包括残障人群在内的免费卫生健康服务。国际人口学会编纂的《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社会作出定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7%、或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的人口结构称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4%、或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20%,称为“老龄社会”。2015年我国总人口数量达136782万人,65岁以上老龄人口比例占10%,由此可见我国已然成为一个老龄化国家。面对如此巨大的人口压力以往单一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等方式显然难以维持下去。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划分,失能老人因其特殊性,在需求层次上需要满足四种需求,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在单一制养老服务的模式下,养老服务体系不可避免地进入因自身缺点而造成的困境。因此,综合养老方式、整合养老资源、将各方养老潜力激发出来成为新时期养老服务的当务之急。

一、推进失能老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意义

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将服务失能老人作为最根本的目的。相对于传统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是对原先养老服务领域规则的一次优化,在原有的养老服务模式下创新养老服务思维,推动多种养老服务思维交叉发展,合理利用社会养老资源,在针对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进程中立下时代的标杆。同时,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又为失能老人提供了便捷可靠的服务,满足失能老人的安全需要。在家庭的环境中获取所需的养老需求,使得养老服务的关系发生变化。原先失去主观选择的失能老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更好服务的养老服务人员,极大地调动了养老服务领域的活性,将养老服务市场盘活。

(一)理论意义

1.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养老服务进行优化,跨越养老服务发展瓶颈。传统单一制养老服务在新时期数量庞大老龄人口的压力下发展的路径被堵塞,养老领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若继续按照这种养老模式实行下去必会造成养老领域的混乱。实行失能老人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对养老领域可谓一种阶段性的飞跃。从本质上来看,它不属于新的养老形态,而是将已有的养老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养老资源,拉动养老服务的原生动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优越之处为对系统的创新,在原有的系统上调动各养老模式的优越性,弥补单一养老服务的不足,适应新时代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

2.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是创新传统养老服务思维,推动多种养老理念综合发展。社会年龄层次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单一的养老方式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对养老服务的要求,而目前国内对综合型养老服务方式的研究尚存在短缺,很多研究视角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未能综合考虑失能老人的心理健康及精神面貌[3]。从管理学的视角综合经济和心理两种理念正是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宗旨所在,在满足失能老人心理上的依靠性及归属感的前提下,政府或其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对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陪聊、按摩、散步等),以达到新时期失能老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通过这种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模式,可以大大预见未来的养老服务前景。3.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领域的一座里程碑,为后续的养老服务理念奠定基础。传统的养老服务制度设计仅从宏观政策的分析来制定,未能从微观现实的研究来了解失能老人真正的需求,使得养老服务领域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针对于特殊失能老人群体而实行的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则改变了养老服务领域的现状,将“提供服务,落实到户”的服务理念深入到对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实处当中,在获得依靠性及归属感之后得到针对失能老人相应所需的服务。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思维的创新会带来未来不确定时期应对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不再拘泥于单一的养老服务理念。

(二)实践意义

1.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让失能老人获得尊严。传统单一制居家养老在情感上使失能老人获得一定的依靠性及归属感,但在生活质量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具有照顾失能老人能力的子女因工作无法给失能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养老服务,让失能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个人活动受到多重困难。同时单一制的机构养老或者社区养老在失能老人的日常活动中能给予相应的帮助,但未能提供家庭式的归属感,失能老人的精神面貌仍需要得到支持。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既让失能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生活,又得到相应的养老服务,使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提升到新的高度,获得更多的生存尊严。

2.活跃社会养老资源,加速养老资源的流动。单一制的机构养老在养老服务方式上属于失能老人被接受的养老服务,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工作标准很难实现长期有效的考察机制,使得养老服务人员失去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在实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模式后,其养老服务方式属于失能老人主动选择服务对象。失能老人获得主动权,与养老服务人员形成雇佣关系,养老服务人员必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使“雇主”选择自己。这种模式大大地提高了养老服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改变原先养老资源冗积、养老服务人员消极的局面。

二、我国当下失能老人养老服务模式见短的表现

我国经历了三十余年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建设取得飞跃发展。但同时在一些领域存在管理经验不足,养老服务方式呈现出“碎片化”格局。一方面,失能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限制,仅凭家庭成员对失能老人提供服务所花成本过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时间、精力及经济等方面的消耗。另一方面,失能老人在晚年精神易感孤独,对子女和家庭有着强烈的依靠性及归属感,单由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难以改善失能老人精神面貌。对整个养老服务领域而言,旧有的养老服务体制使得养老服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受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及考察机制来引导养老服务领域的服务质量,更多的失能老人选择了居家养老而非机构养老,这种选择行为更能说明当下的养老服务模式存在严重弊端。

1.养老服务模式割立,呈现碎片化格局。一方面,在传统社会中一户家庭有多个子女,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工作完全可以由子女承担。“计划生育”时期只能有一个后代,导致居家养老服务的成本加大,单独由家庭提供养老服务很难满足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将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方式诉诸机构养老服务,在日常服务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成效。但面对一个陌生的生活环境,失能老人因其本身生活能力的弱化很难融入新群体中,在家庭中形成的依靠性及归属感缺失。单一制的养老服务在新时期的养老服务背景下捉襟见肘,很难发挥其单独作为养老服务的作用。

2.养老服务人员工作消极,养老服务评价机制尚未完善。在普通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中,失能老人在养老机构里被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由于失能老人因安全需要进入养老机构,服务关系是由养老服务人员主导的,在体制上缺乏同行之间的竞争关系,使得养老服务人员容易出现消极的工作态度。这种由养老服务人员主导的服务关系缺乏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养老服务质量的结果对养老服务人员没有直接太大的影响,失能老人在一个陌生的环境接受日常生活服务,服务质量的评价受养老服务人员主观性影响很大。

3.养老资源冗积,缺乏有效统一的养老服务体制。机构养老在一定程度上聚集了一些社会资本(土地、后勤、床位等),考虑到日下日益紧张的养老状况,这些社会资本对有需求的失能老人是迫切需要的。对于有需求选择机构养老的失能老人而言,这些是必备的生活必须条件,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对于有意向或有能力生活在家庭的失能老人,这些资源可以实现再分配,满足无法在家庭养老失能老人的需求(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和尊重需要)。对于这些资源的再分配过程,缺乏一个有效统一的系统,进而影响整个养老服务资源的分配与流动。

三、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发展缓慢的成因

根据联合国比较保守的死亡率预测,我国在2010年时的老年抚养比为0.11,即每单位劳动年龄人口只需供养0.11个老年人;到2030年时老年抚养比将上升至0.24,较2010年增长118%[4]。由此可见,未来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必会面临严峻的压力。在我国当下的养老服务领域与西方福利社会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20世纪末,英国政府在为需要长期照顾的老人提供一种可持续的资金制度基础上,养老服务五年规划,在社会养老服务系统上制定评估体系,设置服务监督员,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运行状况及养老服务人员工作绩效实施监督。在当下的养老服务体系之下,养老供给不足、养老资源分配不均、养老服务体系消沉等“顽疾”屡见不鲜。其中政府、养老机构及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功能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养老资源分配不合理,失能老人难以平等获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人享有的养老服务资源很多情况下不是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或经济条件来区别对待的,还有职业、户籍、是否在本地居住等条件来进行划分,这些条件的限制使得失能老人在一些情况下就不能切实获得自身应有的养老服务[5]。失能老人对养老服务资源的需求远远大于健康老人,在老年期间的生理及心理需求也是处于迫切的地位。在由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资源分配的制度上把身体状况及经济条件放在养老资源分配的重要位置,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矛盾得到缓和。

其次,机构养老模式封闭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在西方的养老服务历史中有修道院养老的先河,很早就有了服务的理念。而在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中,居家养老作为唯一而合理的养老方式在人们的思想里根深蒂固,弱化了养老服务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的观念。失能老人置于被服务的对象,养老服务人员在思想的根源上对失能老人的日常生活很难尽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在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尚存在空缺,养老服务人员彼此之间不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只需要干好分内的工作便可以继续在机构拥有自己的工作岗位。正因为对养老服务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度微弱,才使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停滞。第三,养老服务信息不畅通,失能老人难以及时了解相关动态。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流动可谓瞬息万变,在传播速度上也是传统媒体无法媲美的,互联网几乎给社会各个行业带来了长远的发展。然而在养老服务领域互联网的普及度尚未达到宽泛的规模,相关的网络设备系统还不健全。特别是养老服务的新条例、政策等不能及时地让失能老人获知,导致失能老人在对养老服务的理解存在滞后性以及对养老服务的质量存在一定的误解。

四、新时期发展我国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对策

纵观国外养老服务领域的发展,各种养老服务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社会团体的扶持。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对养老服务各项制度的完善还在进行探索。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失能老人的特殊地位,国外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应当作为借鉴而非照搬。20世纪末,英国政府推行新的国民照顾策略,养老服务五年规划,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推行评估机制,设立服务金监督员,对英国的养老服务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6]。制定养老服务计划、设立评估机制对我国的养老服务发展有着借鉴意义。同时,针对失能老人特殊群体,应更多考虑政府购买型的居家养老,采用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形式,以此来保证针对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全面发展。

(一)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整合各方资源。

1.善用媒体,传播新养老理念。网络时代的变革带动了相当一部分产业的进步,养老服务产业应当抓住这次变革所带来的红利,迎来自身的发展[7]。政府应当在失能老人常在的社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加强养老服务新理念的媒体宣传,以便失能老人对新政策的理解,更好地配合政策的执行。

2.制定政策,多模式交叉发展。我国传统的养老服务模式在交叉发展中具有很大的弹性[8],创新养老服务思维、发展新养老服务方式,是政府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政府购买为养老服务手段,制定合理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以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满意程度为目标,是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重要内容。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是当前政府优先考虑的事项。

(二)机构利用养老资源,盘活行业活力。

1.开放资源,制定竞争规则。我国目前的养老资源存在大量的空缺,很多失能老人未能获得应有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开放养老服务市场,让更多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进入失能老人家庭中,形成以失能老人为主的“买方市场”。在这样的养老服务模式中就会存在养老服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关系,使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质量得到保障。

2.评估质量,建立监督机制。失能老人自身受到的优质服务质量才是养老服务的根本目标。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单独的监督机构,采用积分制度,由失能老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不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则受到相应的处理。最直接地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在未来还有很长的历程要走。面对当今老年化社会的压力,针对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困难重重。要发展必须创新发展思维方式,在我们拥有的现实基础上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在摸索中取得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国本土化的经验审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9月,第43卷,第5期。

[2]胡君辰,吴小云主编,《组织行为学(第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128页。

[3]叶闽慎,田北海,《农村孤残老人的社会支持研究——以湖北省汉川市W乡的实地调查为例》,《江汉论坛(社会学版)》,2011年,第5期。

[4]曾毅,陈华帅,王正联,《21世纪上半叶老年家庭照料需求成本变动趋势分析》,《经济研究》,2012年,第10期。

[5]袁维勤,于新循,《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平等权维护——基于有关区别对待规定的审视与选择》,《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月,第38卷,第3期。

[6]腾翀,高飞,尚红,《国外社区养老服务现状与启示》,《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7]王永梅,《网络社会与老龄问题:机遇与挑战》,《学术交流(社会文化版)》,2014年8月,第8期。

[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课题组,《多轨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转型路径》,《经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专题)》,2013年,第12期。

作者:沈凡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