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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认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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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认识

档案是一个政府机构借以完成其工作的基本行政工具,是政府机构赖以建立的基础”谢伦伯格这句话更多的强调档案的行政作用,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是指以国家的各项事业的需要为目标,对全国的以及地方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的活动。档案法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档案事业的根本依据,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在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的张世诚先生的《对档案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档案法》规定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尽快制定,我想,不论是实施办法还是其他一些规章,应尽量制定的可操作性强一些。”1996年重新颁布实施《档案法》后,王丽华认为“由于立法不完善,法律概念的内涵过窄,外延过宽,原则性强,操作性差,致使作为权利主体的档案部门只能在档案法律关系的外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笔者浅析我国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治档工作做的不到位的原因。

依法行政的首要标志是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档案部门也要学习非档案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控制约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制行政许可。长期以来,都是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而忽略了档案行政管理主体,而实际上,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档案行政管理主体,而非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主体的守法才是依法治档的关键。

也是真正提高档案可操作性的关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出现推脱责任,不明确执法界限,有一部分原因是国家对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控制不够,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按照要求分三批取消33项国家档案局审批项目,到2004年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项,行政许可项目正在减少,从这种趋势上看,无论《档案法》如何修改,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力只能会越来越大,这是一个趋势,也是加强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行政管理人员自身对档案法规一知半解,一方面不了解刑法与行政法各自调整的系统不同,没有把档案法放到行政法体系中学习认识,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对于依法治档的档案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和熟悉,不仅不能据此制定更合乎实际的具体法规,也不能找到工作的突破口,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有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不强的原因。

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必须加强对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建立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机制,同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些手段,督促档案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完善和发展,并形成长效机制,促使档案部门和档案从业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依法治档、行政执法的观念,立足全局看待档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确立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执法为主,行政指导为辅的管理模式,营造档案行政管理的良好氛围。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突出成就,档案事业管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档案事业呈现出所有制多元化,数字档案泛在化,管理复杂化的局面,为了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能够更好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更好的为社会实践服务,我们必须注重档案法规体系的完善。

首先要正确处理各类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在现今经济形势下。档案工作出现很多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涉及档案归属和知识性作用与价值的案例,在档案有关法律法规中,重要的条款要规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其可以很好的落实才能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行力,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档案信息产品也可以成为商品,通过立法来保证各类新型档案进馆时候在归属和走向上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能够通过立法鼓励网络化环境下和web2.0时代档案所有者积极的共享档案数据,实现档案大数据的收集。其次,在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同时,必须要考虑数字档案的法定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数字档案的一系列问题。在目前信息化网路化发展迅速的状态下,必须保证数字档案的法定地位,同时确保数字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规范数字档案从最初的在原有机关生成即归档到数字档案的管理直至最后的开发利用的法定程序,从而确保数字档案的真实和可靠性,并且能够充分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所带来的信息共享性,便携性和利用的泛在化。

再其次,要依据法律更好的做好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必须在档案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加强对部分档案的控制权,比如信用档案,在制度上遏制档案造假。明确档案的著作权,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积极的鼓励发挥档案的信息价值和知识价值,发展档案学中的知识管理学,解决传统档案管理环境下,尤其是伴随前端控制理论,而出现的数字档案产生即归档所产生的档案既是作品又是档案,即时信息资源有需要控制利用的矛盾。档案法即将面临着新一轮的修改,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要依法治档,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以法律作为权利的保障,做到“法无授权不不可为”,也就是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档。

作者:凌怡娴 钮文婷 单位: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