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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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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检察监督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我国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复性、繁杂性等特征,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指导思想、行为方式、结论评判等方面存在惯性思维,出现僵化的行为模式,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分析,严格完善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罚款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监督,监管力度不够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生怀疑。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没有依法及时将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共有34个罪名,其犯罪主体绝大部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进行徇情枉法行为,或有玩忽职守的消极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依究法律责任。

2、检察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外延受限、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存在理论的困惑,这些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仍然没有解决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作效率并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更突出:主要是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制约。

3、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难点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对研究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检察监督也面临两大难题,制约着监督的效果。难题之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检察监督刑事追究仅仅基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缺乏具体规定;难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一些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检察机关都无法知晓,助长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敷衍塞责、或者置之不理、简单应付,检察机关就陷入尴尬境地,使监督成为无效监督。

三、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程序、对应责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成为一条规范的、顺利的、必然的过程。

2、巩固创新监督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宣传教育成效。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的各种途径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调动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树立人民群众对监督效果的信心,激发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拓展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二是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座谈、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办法,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等行政事项,通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和备案制度,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四是规定不移送案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移送消极回避,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导致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常不能及时移送,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质询或否决方式,提出不适合再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3、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惩戒措施

行政执法行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监督也要落在实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评判,阐明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与否,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达到警示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职、秉公执法。

四、结语

因此,检察监督力度与查处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力度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惩处力度,正确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是对行政执法行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和教育,是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最明确的行为标杆。

作者:胡庆翠杜永松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