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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行政的行政事实行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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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行政的行政事实行为

一、依法行政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性、可致权益损害性以及不能产生、变更以及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突出特点。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不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无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设置专门针对此种行为的规定。

1.法律优位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此处所谈及的法律涉及程序法及实体法。现有法律并未对行政事实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的一项主要依据就是法律中有关行政法律行为的规定,这在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中体现的最为显著,也就是说,对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对其是否正当进行评价主要依据是依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先前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营业执照,就属于违法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此外还有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以及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依据对应的任务及权限规范及其与该行政事实行为有关的权限来对其是否正当作出判断,也就是说,违背相应任务规范及权限规范的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以及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例如,对于不合格食品厂名单,如果有卫生部门予以公布毫无争议,但如果是公安机关或教育机关予以公布,显然是超越自身权限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2.法律保留与行政事实行为

通常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并不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但是,假如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而言,某一行政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所造成影响相当,并且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及自由或者严重影响公民权益及社会公共生活,则该行政事实行为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才能实施该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主体从事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行政主体从事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时否得到相关授权;第二,该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效果是否相当;最后,该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2)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一大突出特征就是授益性,但同样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如果所实施的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或社会公共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必须满足得到法律授权这一基本前提。

(3)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情况下,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是为了执行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内容的直接实施,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及强制力,同样,如果行政事实行为会严重影响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生活,必须在获取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3.比例原则与行政事实行为

比例原则是德国联邦法院依据法理所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比例原则立足于依法治国以及权利要求,借助实质性规制伸缩性及适用性来解决践行依法行政原则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而弥补成文法在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不足,确保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更加普遍的应用,从这一角度分析,比例原则对于灰色地带的行政事实行为意义重大。首先对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辅助现有行政法律行为,确保县医院行政法律行为内容得以切实落实,以全面展示行政法律行为效力,对人或物起到一定的事实意义上的约束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直接性影响。要在比例原则基础之上实施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能否实现法定目的进行综合性考量;与此同时,还要关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的限度,尽可能的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性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与此同时还要确保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所实现的行政目的利益必须高于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其次,对于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必须先对该行政行为的实施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影响的大小,如果影响较大,必须要确定告知行政事实行为所依据的事由现实存在,同时必须保证告知行政行为所实现的利益高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此外还要关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有效的弥补对策。有效避免由于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过度性损害,避免国家权力的行使给自由领域造成的不当侵犯及限制性影响是比例原则的中心理念,从这一角度分析,比例原则最主要的适应范围应当是侵害性行政行为以及干预性行政行为。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理念的革新,政府行政行为种类越来越多,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一方面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所以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事实行为必须选择给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的方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说,对于部分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同样适用比例原则。

4.信赖保护与行政事实行为

通常情况下,法律中不会对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的行政事实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通过常规行政救济途径很难达到约束目的,对此,借助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有效约束和控制行政事实行为。尽管在不少公法领域中都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然而,与信赖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当时行政处分的撤销。事实上,信赖保护原则也需要在行政事实行为领域中严格践行,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事实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具有较大的弹性,但缺乏严谨的程序规则,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为最大限度防止行政机关在法律灰色地带滥用行政职权,有必要借助概括性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第二,行政相对人也会因行政事实行为产生信赖保护,尽管行政事实行为不可撤销,然而信赖保护原则具体表现为:

(1)不管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都会影响公民利益,导致公民产生信赖利益,只要改信赖利益正当,且值得保护,就必须对其进行保护;

(2)信赖保护来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对于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如果导致行政相对人产生正当信赖,并且行政相对人依据此信赖实施了处理自身权益的行为,则禁止行政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之下实施违背行政相对人信赖的行为。其次,对于告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而言,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威及信任而产生信赖,并据此实施了处理自身权益的行为,此时,由于行政机关告知而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非典时期,行政机关未据实通报疫情,导致公众对疫情缺乏客观认识,产生麻痹大意,上级机关依据该行政机关的通报所作出的决策也因此失误,则该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疫情通报行为就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职能范围的逐步扩大,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提升,广大民众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行政模式也相应发生转变,从之前的极富行政命令色彩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重点提供行政服务的柔性模式,此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在践行过程中,同样需要要严格遵循信赖保护原则,维持政府诚信形象。信赖保护主要涉及存续保护及财产保护两种方式,其中,存续保护强调的是对行政相对人信赖的法律状态的维持和稳定;财产保护则是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行政事实行为的信赖所从事某种行为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

二、结语

行政法最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在所有民主国家都是如此。随着依法行政原则从最初的形式层面向实质层面的过度,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也相应发生转变,行政法已经不再简单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限制,而是更急关注其自身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实质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中所谈及的法的内涵相当丰富,涉及法律法规、法理以及法的一般性原则,对法律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字面,更需要对法律精神予以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法律条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灰色领域,其更是发挥着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

作者:蔡仕鹏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