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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的欠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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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的欠缺

【摘要】树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一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二要进一步改革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三要强化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方法。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执法机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大类。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威信不仅体现在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通过执行法律,实现立法目标,取得法律效果,更体现在通过法律效果的实现,取得相应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影响,达到引导社会公众在参与道路运输行为中遵守法治秩序,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信,推进行业治理向法治转型的目的。

一、道路运输执法威信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执法标准不统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效力层次最高的依据是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施行至今仅做过3次细微修改。当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的很多规范内容已与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不符,亟待修订和完善。条例的内容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实践中所适用的依据主要集中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中,因规范性文件缺乏稳定性、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相邻地区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导致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尺度和标准缺乏统一,损害执法威信。例如由于法律缺失,造成对残疾人违规行为处罚难问题。如果严格执法,势必超越了这部分特殊群体心理和经济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特殊照顾,势必影响政策公平性。

(二)执法环境不好。由于公众法制观念缺失,在道路运输执法中,当事人车辆或者相关证件被扣后,不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而是通过找关系、暴力对抗、自伤自残无理取闹等方式逃避处罚,而道路运输执法部门往往因执法权限和出于社会稳定考虑,做出让步。这势必给社会公众造成守法无好处,越闹越得利的印象,侵蚀执法威信。

(三)存在以罚代管现象。燃油费税改革后,道路运输执法经费由中央转移地方,再由地方财政划拨执法机构。部分地区财政部门通过预决算制度变相向运管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基层道路运输执法机构经费普遍得不到保障,迫使运管机构执法趋利化,出现重罚款轻服务现象。

(四)存在执法不严问题。由于极少数基层运管人员素质问题,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个别甚至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给运政执法带来严重负面社会影响。

二、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业法律法规体系是道路运输执法威信树立的源泉和基础。当前交通运输部门亟须加快道路运输管理的立法进程,既然难以实现将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目标,就应当着手修订与完善现有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体系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部分,及时清理各地地方性立法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尽早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业等职能的管理规定,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要加快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大部分基层运管机构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趋利性问题,需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中统筹考虑运管机构的性质,纳入公务员管理,落实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同时,要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待遇,吸纳更多的包括法律专业人才在内的各种高素质专业人才,为树立道路运输执法的威信提供人才保障。

四、要强化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运管部门应借助于国家普法及法制宣传的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公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大对运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理解和支持执法工作。

五、要创新工作理念,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良好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具体应用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方能树立执法的权威和威信。在道路运输执法中要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人为本、效果为先,兼顾社会的原则。执法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它对法律、执法工作本身以及社会意识、认识等所产生的影响都可以归纳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律效果决定社会效果,行政执法所追寻的社会效果应当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实现,只有在特殊和个案情况之下,并在严格且公正的规则和程序控制之下,才能加以“变通”。执法工作首先要考虑法律效果,只能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合理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寻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不应违反程序或实体之规定达到追求社会效果的目的。

因此在道路运输执法中应做到:

1.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本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羁束性规定,以礼服人、以法施威,尽量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让道路运输执法参与各方都强烈地感受到被公平公正对待,实现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当遇到特殊个案的处理需要突破法律设定的具体规则进行特殊“变通”处理来实现社会效果时,也应当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法定的程序和体制内进行解决。

2.排除行政权力的干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以防腐,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可以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树立执法威信。任何制度的安排和行政指令的作出,都需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更应该树立对法律的敬仰,以身作则,为一线执法人员做好法治的表率,用实际行动支持执法者、教育执法者依法行政、依法治运。

3.把教育优先贯穿始终,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在执法工作中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优先,处罚次之。在符合法律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尽量人性化开展执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取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支持与肯定,树立执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董和平.执法效果论.当代法学,1997(6):15.

[2]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项基本政策的法理分析.法律适用,2005(1):26-31.

[3]刘纯麟.论行政执法效果.东北师范大学,2010.

[4]傅冰钢.论公安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145-149.

作者:陈小平 单位: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