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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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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问题

摘要:

交通运输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目前由于立法技术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越来越严重,城管交通执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执法依据不能解决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目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其中以北京市、重庆市、广东市作为分析入口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又换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全国开始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试点与推广,试点工作重点在北京、重庆、广东开展,北京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城管的这部分职能是从交通委划转的一部分。其次,划转的职能不是一次性完全划转,而是北京市政府根据社会交通事务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就划转职能的内容开看,主要涉及了违法占用道路的行政处罚权、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小公共汽车和认了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停车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其它的有关交通行政职权仍然由北京市交通委、区交通局及其所属的各公安交通支队行使。而重庆模式又与北京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重庆主要有一下特点

(1)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的原则,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督促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对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分别对待,主城区进行了五项职能的整合,非主城区进行了三项职能的整合。(3)市、区县两级交通综合大队尽管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是其职能划分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广东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与重庆市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广东市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归并统一领域内的职责及机构。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划分不明

权责划分模棱两可的交通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比较明显,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将社会根源和城管的执法能力考虑在内,这样尽可能多的把政府应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纳入到城管的职权范围内,这种“物尽其用”的解读是不可取的。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角度看,这“一刀切”①式的规划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还有就是在无证经营存在的前提下,城管能否管得了。

(二)执法依据不明

对于城管这一个同一的行为主体,各地政府的规定却各不相同,虽然说在《立法法》上对于有关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新旧、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但是对于处于一线执法的城管执法队员来说,未免要求过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素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重点,在执法程序的掌握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何谈对冲突规制了然于胸,运用到执法的实际过程中。

三、完善方法

(一)划分各执法主体的职权,明确职责

城管在交通执法领域容易与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冲突,因而,应当在法律的层面明确“到底谁管谁”的问题,而不是交给城管执法局的“执法协调机构。”②当需要部门间的联合行动或者共同管理时,应当明确主管的部门,并明确具体的配合部门,实现真正的综合管理,及时处理,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运输执法依据过多地依赖于市发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在职权扩张方面,这些是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当由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有必要也是可以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执法依据做一个统一的整理,并出台一个汇编行的文件,一次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为交通行政执法确定一个比较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提高城管交通执法人员的理论能力

城管执法者是一线的执法人员,也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执法者,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与其他的执法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涉及机动车辆和道路安全。这对执法的时效要求和安全要求要比其他执法领域高得多,因而需要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理论来支撑整个执法的过程,以减少各种危险的发生。除此之外,执法者就是服务的人,而不是管理者,在不违反执法理念的原则下,应本着服务的态度来处理违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金鑫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