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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的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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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的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消防安全工作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始由政府职能部门向社会单位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然而,由于社会单位的消防责任落实情况千差万别、部分单位“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多数人员认为消防工作事不关己,导致目前我国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消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主要依赖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工作现象未根本好转。

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消防行政执法仍是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方式,消防职能部门在督促落实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创新管理方式、主导工作发展等方面责任重大。从目前消防执法现状来看,消防监督管理在保证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保持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强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从执法效果来看,消防安全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尚未完全统一,尤其是企业单位等经营性场所仍存在对消防监督执法不理解甚至抵触的现象,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找麻烦”“挑毛病”,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值得我们探究原因并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1消防行政执法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对立统一

消防部门的行政执法与企业的经济活动,从目的上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目的层面是统一的;然而在实现方式上,因消防工作需要企业人员、资金的投入,需要程序的合法、操作方式的规范,在企业资源紧缺、运行紧张、工作统筹不合理的情况下,消防工作会在短期内或在特定领域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消防部门属于监管方,第一期望是消防安全;社会单位属于被监管方,第一期望是经济效益,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消防行政执法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处理不当,消防法律法规的落实便无法令企业单位满意,社会消防工作也无法正常开展。

2消防行政执法不当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

消防安全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保障,不是中心但牵动中心,不是全局但影响全局,没有消防安全,企业经济效益无从谈起;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如果消防行政执法不当对企业经济活动产生影响,消防执法势必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消防工作必须开展好,但同时必须围绕企业经济活动这个中心,必须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大局。下面将从消防执法主体层面分析消防执法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给企业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以便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

1)部分执法单位对企业开展监督执法缺乏规划和统筹,工作随意性较大,不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不制定检查计划或不按计划开展检查,造成对部分企业同样场所、同类问题的重复检查。更有甚者,为了完成检查任务而去检查,不敢碰硬、不愿真正解决问题,对存在火灾隐患较多的企业“绕道走”,对消防安全情况较好的企业“反复查”,未能将执法力量真正部署在火灾隐患的高发场所和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部分企业频繁被查、部分企业失控漏管。除此之外,大多数执法单位缺乏与社会单位的有效沟通,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时刻和高峰时期随意监督执法,甚至不考虑企业经济活动实际,大量采用停止设备、切断电源等检查手段,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2)部分执法人员不了解被检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物料火灾危险性,不知道企业岗位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检查中缺乏程序性和针对性,重点不突出、雨过地皮湿,造成监督检查时间长、效率低,不但没有帮助企业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反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胜任的情况下,部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动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全程陪同检查,使部分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3)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耐心,不能积极与存在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企业沟通协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只是提问题不给提建议,只会开罚单不会讲道理,工作水平低、服务意识差,不能积极帮助隐患单位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整改存在的问题,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规范使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效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使得企业经营者对消防执法不理解、不欢迎甚至抵触厌恶。

3加强和改进涉企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实现消防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合理编排被检查企业名录和检查频次,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非群众举报、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错时检查及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消防部门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提前通知相关企业,且不得随意超计划对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在制定涉企监督抽查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避免因监督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要尽量错开生产经营高峰期,对生产经营高峰期的检查尽量采取暗访形式,且谨慎使用检测自动消防设施、切断非消防电源等消防检查手段。必要时消防部门应同企业就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时段、频次、流程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2)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前,消防执法人员要充分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原材料、成品的理化性质,分析各流程及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提前找准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薄弱环节,合理确定监督检查流程及重点,在监督检查中增强针对性,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除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外,要注重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帮助隐患单位用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整改存在的隐患;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消防部门要成立技术服务组,积极帮助企业分析、论证火灾隐患整治难点和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4)消防部门对企业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变更执法边界。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当场主动消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对按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研究确定合理的处罚额度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变更处罚种类及额度。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执法环节,最大限度减少被处罚单位(个人)往返次数及接受调查取证的时间,对被询问人的调查询问尽量一次性完成。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办理行政处罚事项的,消防部门不得强制要求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到场办理。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谨慎使用行政传唤、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火灾隐患达到临时查封条件的企业,消防部门在实施临时查封前,要充分听取被查封单位的陈述、申辩,合理研究确定查封时间、部位及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临时查封对企业经济活动造成的影响。经复查确认企业火灾隐患已消除或已达不到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尽快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4结语

对企业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应遵循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应本着监督为先、服务为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应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将行政执法与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消防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良性发展,实现安全管控与经营自由的最佳结合。

作者:张斌 单位: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