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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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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多主体多层级立法活动的开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元化行政监督机制,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1]。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了三种监督形式,即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部门监督,专门监督机关。但另一方面行政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机制运转不灵,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置等现象常有发生,给推进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良后果,总体来说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方面的监督。对抽象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可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否为清廉,秉公执法。这是领导和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如反映有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足好处胡办事等等。

2.监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准确得当。主要表现:有的在执法中超越职权,本来没有处罚权的也处罚,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也处罚,有的执法处理畸轻畸重,有的执法文书中对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有的执法中违反程序规定等等。

3.监督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促进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水平但由于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在执法过程中该管的事不积极去管,该从严处理的从宽处理,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明确,各个执法机构缺乏有机的协调配合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很广,因而它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而且需要行政执法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但是,在目前党政还未完全分开,机构改革还不太彻底,机构设置还不太合理的情况下,要想避免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缺乏配合与协调的现象非常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种因职责不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的例子随处可见。部门与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配合也不得力,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想管,有的甚至片面扩大部门职权,保护部门利益。

2.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刻,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时紧时松,马虎了事的现象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行政机关内部一直存在“重立法,轻监督”的错误认识。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片面强调立法,忽视执法和执法监督,这是导致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部健全的主要思想根源。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来看,单纯偏重立法的思想有其产生的背景和根源,鉴于法律制度的严重匮乏。而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逐步增多,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之后,严格执法就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此时,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以促成严格执法目标的实现。

3.国家监督机关监督不力在我们国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是最具权威、效力最高的监督方式。尽管宪法、法律是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渠道、后果以及监督机关的设置等相关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人大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程序。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行政执法检查是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是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往往比想像中的要困难得多。由于权力机关的特殊“议事”性质,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短,讨论的事情又烦琐,因此很难对行政机关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虽然是最高的,却未并位得以真正树立起来,同样,法律自身的漏洞也极大地削弱了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4.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强,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其原因在于行政执法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和必要的独立性。在这种体制下,监督者很难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以行政机关内部专门监督为例,根据现行法律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的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三、对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几点建议

1.实行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和职能分离化。我国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本身隶属于行政机关,由于没有独立地位,处理案件的公正能力很难受到相对人的信赖,明确政府各部门和专门监督机关各自不同的工作重点,以保证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与部门条条监督的主要差异在于处理权的完整与否。具体讲,政府对于监督范围内的事项都拥有完整的处理权,而政府部门的处理权则受到它与被监督对象—即下级部门之间行政隶属关系性质的影响。如果政府部门与下级部门存在领导关系,它拥有完整的处理权,但对于大多数政府部门而言,由于它与下级部门的关系只是一般业务指导关系,因此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以外,它一般没有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提出改正建议来解决。

2.要从思想观念上把执法监督放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纠正一段时期以来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重立法,轻监督”的错误认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和根本要求,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行政执法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的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次表现在它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同时,它又是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尤其是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认识到,行政执法活动是贯彻国家法律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虽不具有司法活动那样大的独立性,但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不得随意干预。

3.充分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法工作方面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大力开展地方行政执法监督立法。人大及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强化人大监督机制是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规范和加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完善了监督形式和程序。但是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管理行为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要继续完善监督立法和程序,增强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其次,为确保人大监督能够及时准确并落实到位,建议我国人大建立一种相应比例的代表专职制。再次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制定比较完备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4.加强各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形成监督合力。创建各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并非单纯指各主体之间的监督配合,而是在尊重各自监督地位独立的前提下,将自己在监督工作中所获取的有用信息实现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交流、互换和共享,从而提高监督效率。在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中推行网上工程,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的迅速和广泛的特点,充分建立起网络信息交流平台,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和利用互联网空间为合法的监督资源,使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机构与民众之间、监督机构与被监督者之间、民众与被监督者之间形成多向互动,从而更加有效地积极调动各行政执法监督资源,促进行政法治的顺利推行。

作者:李景元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