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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统一
理念统一是边防行政检查统一性的首要问题,在我国基层的边防行政检查机关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边防行政检查理念,加之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的意识并不是很强,例如有些边防行政检查站是由现役军人执行检查工作的,而“没有把边防行政检查站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2]此外,边防行政检查人员的证据理念还存在较大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理念。据此,需要在边防行政检查工作中,树立依法检查的理念。并重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接,在证据理念上达成统一性。
体制统一
我国在边防行政检查体制方面还缺乏统一性,与世界其他国家存在一定差异。公安边防管理局是我国的边防行政检查主管机关,我国实行现役武装军人检查体制,在边防行政检查机关内部则由出现职业制和现役制并存的情况。而国外则实行公务员体制,相对而言,在体制上具有更强的统一性。据此,我国需要健全边防行政检查体制,实现边防行政检查管理体制的统一。为此,需要整合相关的机构,将边防行政检查机构改为职业制,将边防行政检查权统一由公安部领导。而我国目前已经开展此项统一的实践,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领导体制统一后,边防行政检查人员的着装和执法证件也能够做到形式上的统一。
依据统一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边防行政检查的依据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关于惩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由于涉及边防行政检查的法律规范比较少,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边防行政检查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撑的情况。例如对于边防行政检查的具体职责以及如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的一些边防行政检查行为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撑,甚至会出现有些法律规范互相矛盾的情况。对此,需要统一边防行政检查的实体法规定,实现边防行政检查依据的统一,最终迎合边防行政检查的需要。
职能统一
在边防行政检查中有的检查人员没有认真或者积极地履行自己的检查职责,在履行职责上会出现一定的偏差。例如有的检查人员在实践中会出现越权的情况,为非法活动提供通行便利,以谋取个人利益。又例如有的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实行差别待遇,将本应该通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通行。据此,为了保障边防行政检查职能的统一,需要边防行政检查人员转变思想,积极履行自己的检查职责,摈弃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差别待遇的观念,以遵守WTO的规则,实现入世承诺。
方式统一
在实践中,有些边防检查机关并没有实现边防检查方式的统一,例如有些边防行政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行较重的处罚,而忽视了对行为人的教育。又例如有些边防行政检查人员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出现重实体而轻程序的问题。对此,需要改变现有的单一的边防行政检查的方式,实现边防行政检查的多样化和统一性。具体来说,应当增加边防行政检查的程序透明度,规范检查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管理中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监督统一我国目前在边防行政检查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监督制度操作性不强和边防行政检查监督不力的问题,为了实现边防行政检查监督的统一性,需要发挥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在内部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监督不力现象的存在。此外,还需要充分发挥舆论等外部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统一。(本文作者:莫河、张煜、崔成、夏天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