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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或者完成某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连续经过的时间上的限制,除法律对某些情况有例外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针对检验检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2条规定,“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59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对行政人员的行政程序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行政执法程序中期限规定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期限的设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时间,促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期限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保证了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可能存在的行政争议,以符合高效率原则来保证行政争议在限制的时间内解决,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执法行政活动保持稳定和顺畅,提高办事效率。
2.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国家权力监督机制,必须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的活动,也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期限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
3.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机关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可能以不作为或程序违法而被起诉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法律和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2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413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政机关人员如果不严格按照期限办事,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并给检验检疫机构抹黑。
4.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难点就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因此,法律不能不给行政机关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这就为权力寻租、吃拿卡要报提供了机会,而期限的规定,则降低或减少了权利寻租的可能,也降低了企业托人情、找关系的机会。从另一方面说,也为具体的执法人员减少了很多麻烦,从而间接地保护了检验检疫人员。
二、行政执法程序中期限的分类
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情况,可将期限分为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和限时办结三种形式。
1.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如《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20日、经批准延长10日就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除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否则就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诺期限。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一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办理期限作出了承诺,就具有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公信力和对自身的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得超过承诺期限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和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否则,同样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限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这项制度,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最大的挑战和约束,也是政府部门职能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艰难,但趋势已经不可改变。很多省已经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对限时办结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以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这些规定值得检验检疫机构借鉴和参考。当然,也做了一些补充规定,特别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检验检疫机构执法行为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的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转变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而对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的公开,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针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梳理法定期限。《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都对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该对这些期限进行梳理和公开,让执法人员必须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期限,重视程序,依法行政,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违反法定期限的现象发生,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2.确认承诺期限。为服务国家经济大局和外贸发展,检验检疫机构做出了许多承诺,应该对这些承诺进行确认,能做到的,就要严格按照承诺落实,不能做到的,应该实事求是,取消这些承诺。为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公信力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修订流程时限。流程时限是行政执法行为中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流程时限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体现。特别是针对检验检疫机构来说,业务流程比较复杂,涉及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诸多环节,对流程时限的公开和公示显得尤为重要。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业务实际,修订相应业务过程的流程时限,修订的原则既要符合检验检疫实际,又要满足外贸发展的需要,最为关键的是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推行限时办结。该项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实际是给检验检疫机构执法过程上了紧箍咒,但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执法机关别无选择。针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可以选择一些业务领域试行该制度,为提高行政效率做一些探索和实践。
5.启用办理流程卡。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可以启用办理流程卡,详细记录该项许可从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和参与的人员,该流程卡能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值得借鉴和推广。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警示和监督。
6.加大公开力度。对各种类型的期限,进行公开和公示,同时开通流程查询系统,能随时查阅业务所处的环节和节点,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从根本上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