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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黄河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黄河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执法力量不足。2006年水管体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后,基层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相应地减少,机关人员少的单位没有独立的水政科室,只是以加括号形式出现在“工管处”或“防汛办公室”之内,水行政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基层,缺少正规的法律或水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绝大部分人员是半路“出家”。有些人员本来文化水平就不高,既无法律知识又无水利专业知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也不高,可为了解决身份问题,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关系”或“渠道”进入了水行政执法队伍。
1.2水法律法规宣传方式陈旧,普及率低自水利部确定了我国第一个“水法宣传周”,后,1993年联合国又确定了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我国的水法宣传虽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水法律法规。但目前水法的宣传仍旧沿用“宣传车、标语、口号、板报”等宣传方式,每年象征性地走街串巷,在很大程度上给人以应付公事或走过场的感觉。这种走过场的宣传方式对黄河的水法规普及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
1.3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当前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单位将年度结案率、发案率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诱使执法人员产生瞒报违法案件的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畏难”、心理,使其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主要反映在违章取土和违章种植方面。
1.4对水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据了解,目前基层河务部门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既没有明确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或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所以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办人情案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
2.1加强队伍建设,将执法队伍建设精良第一,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恢复“水政科”建制。第二,不拘一格用人才。笔者认为合格或优秀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利专业知识及写作水平的人,所以在选拨水行政执法人员时必须公开、公正、择优,通过选拔,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较高的同志充实到执法队伍中。第三,搞好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执法人员熟知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及水利基础知识,进一步提高其理论水平。通过查处、纠正违法实践,实现执法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其自身的综合素养。最后,还应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增强其责任心和危机感。
2.2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水法宣传效果的好与坏决定着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程度、决定着领导的支持程度、决定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程度,最终决定着依法治河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由此笔者认为,黄河水法律法规宣传的受众应该以沿黄群众,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公安、法院及司法等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行政执法相对人为重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的宣传方式,主动送法上门,充分利用现代快捷高效的通讯、网络等设备,以及电视、报纸等群众易接触的媒体,开展知识竞赛、群众访谈、黄河水法知识讲座、典型水事案例分析、黄河法律热线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还要重视对在校学生的宣传。只要宣传到位了,那么对黄河水法的认知将会影响几代人,黄河水法律法规将会得到深层次的认可与遵守,大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宣传和守法中来,水事秩序将会进一步好转。
2.3转变执法理念,及时有效地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谐社会需要来自方方面面的和谐才能得以实现。水利执法亦应改变过去那种“管你没商量”的野蛮执法和“死搬硬套”的教条执法,以文明的语言、文明的行为和文明的方式,实现更加人性化的水行政执法。即执法者依照水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该理念以充分尊重人权为核心,在“沟通、教育、整改”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定的处罚。执法理念要想从根本上得以转变,必须有以下三点作为保障:一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自身形象和一言一行,从思想上和行动上体现文明执法。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诚实守信、便民高效,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三是必须依法执法,即执法主体和程序必须合法,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得当。由此可确信,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以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很多积案会尽快了结,很多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人水和谐将会翻开新的一页。
2.4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遏制水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建立水利执法监督体系,成立水利执法监督部门,明确其职责、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整改程序等;开展水行政执法评议,并作为年终的一项考核内容与经济利益挂钩;第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水行政执法实行备案督察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第三,实行社会监督,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新闻媒体等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水利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