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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创建构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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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创建构思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一系列水法规,使我国的水利事业和治黄各项工作的开展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把水利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作为水法规的执行者水政监察队伍自1990年成立以来,在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调解、水行政许可办理以及水利费征收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要真正实现依法治河、管水,保障黄河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加强水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必须打造一支思想过硬、组织严密、业务精湛的现代水政执法队伍。

1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水行政执法正在向综合化执法方向发展,时代要求水政执法人员要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紧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现在的水政队伍状况:一是老职工较多,年轻职工少,有些单位的水政部门被戏称“夕阳红办公室”;二是大部分水政人员是“半路出家”,多以工程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而成的,还有一部分是从部队转业而来,很少经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水法规知识有限,计算机、摄像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操作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化办公需要;三是体能难以满足工作要求,由于现在的水政人员很少接受体能训练,大部分时间是办公室里坐,巡查有车坐,身体得不到锻炼。四是部分老职工为保证自己功成身退,思想保守僵化,缺乏改革意识、创新理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水政工作的发展。针对这一状况,黄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办法,如《黄委系统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黄委、省市局每年组织的水政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等,但由于部分水政人员的业务能力有限,难以胜任当前的执法规范化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查处案件的运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执法重实体轻程序、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现象。

1.2执法文书不规范不统一,影响案件的查处质量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文书格式混乱,不统一;文书填写不到位,内容不全,详细地址、年龄有时不填写;违法行为适用条款不详尽,有时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文书中有涂改现象,无签收人签字或无拒签记录,有的甚至代签;填写文书用词不严谨、表述不准确;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执法文书的文号编制不规范、出现类别不同的编号等问题,严重影响水事案件的办理权威。

1.3同案处理不同,影响水法规的统一和权威所谓“同案处理不同”,是指同一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类似案件不同水政执法人员处理也不一致。有些人士指出,这是由于水法规规定了较宽的自由裁量权幅度所致,也不排除有的水政执法人员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扰。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却差异很大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水法规的统一和公正,影响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和权威。

1.4新问题难以及时解决,容易形成隐患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执法过程中总会不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当前水政执法人员受水平限制,他们只会运用“老套路”处理常见的违法违规案件,往往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束手无策,要么稀里糊涂应付了事,要么久拖不决。长此以往,问题积累多了,就会出现难以预料的不利后果。

2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加强水政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建立学习培训机制,提高水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水政队伍业务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受再教育和再培训情况,系统的学习和针对性学习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培训制度,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培训过后进行考核,以考促学,切实把水政人员的业务基础知识打牢。同时,积极开展执法模拟演练,建立案例研讨机制。在掌握基本水法规知识的基础上,要增强水政人员的综合素质,经常开展典型案例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学习和宣传,丰富执法经验,使水政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能够准确运用水法规知识,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相关文书制作,以及水事案件的查处和应诉技巧。积极培养复合型水政人才。水政人员知识面要广、要博。比如,水行政执法方面要具备法律知识,建设项目管理方面要具备水利工程知识,水资源管理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水文知识等等。试想:如果只懂法律知识,不懂工程知识,涉及到河道内建设项目许可,就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因此,水政人员必须做到博学多才,慎思明辩,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水政工作的需要。

2.2水行政执法资源共享和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加快电子政务体系构建,推进网络工程的建设和运用,以网络为载体,把各类水法规,黄委、省局以及各县市局各种好的执法经验、典型案例、办理程序以及心得体会等资源放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上,供其它县市局特别是一线水政执法人员学习、讨论和交流。执法文书是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有效载体。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执法文书有利于保证水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也便于水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因此,黄河系统应结合黄河实际,分水事案件查处类、建设项目审批类等建立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和标准模型,统一的执法文书将有力的保障水行政执法的威信力和严肃性,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2.3建立网络办案参照系统和疑难案件会商系统利用黄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一个各类水事案件办理和河道建设项目审批的系统平台。一来提高水事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二来有效整合全局的水政执法力量。当某辖区内出现某类水事案件或河道建设项目时,进入这一系统,输入案件类型或建设项目类别进行查询,则该系统就会提供类似案件的一整套处理程序,供查询人参考。比如,当我们查处河道内违章建房案件时,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后键入“违章建房”,即可出现:①关于违章建房的相关法律依据;②查处违章建房的法律程序;③从立案到结案的一整套法律文书;④可供参考的类似典型案例;⑤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再如,当我们受理跨河越堤线缆时,登录该办公自动化系统后键入“跨河越堤线缆”,即可出现:①关于跨河越堤线缆审批的相关法律依据;②跨河越堤线缆许可的法律程序;③从受理到转报或审批的一整套格式文书;④所需申报材料清单;⑤可供参照的类似典型项目;⑥办理该类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水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基层单位可能难以正确处理。此时,可以由市局的网络管理员登陆该系统,把案件的详细情况发送到“疑难问题处理”栏目进行网络求助,然后由省局或黄委成立的疑难案件处理小组讨论后给予答复。通过该套系统的建立,既充分发挥了省局、黄委的资源优势,又避免了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水平的局限;既可以使水行政执法、河道建设项目许可工作统一化、规范化,又能保证水行政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