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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扎实做好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仅有利于深化价格服务,促进价格管理职能的延伸,而且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社会价格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荣昌县为例,对新时期如何做好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初步探讨。
一、目前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价格鉴证行为不规范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范性法律法规,前几年,荣昌县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极不规范。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相比,执法者处于强势地位。对于扣押、收缴的各种物品,需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交给谁来鉴定,由执法者决定。被执法者对物品价值没有发言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此,县工商、质监、烟草、盐业、交通、市政、林业、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涉案物品,应当进行价格鉴证的,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进行评估或鉴定,有的则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荣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成立近十年来,前几年很少收到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委托。
2、价格鉴证工作宣传面窄,由专门机构鉴证未形成共识目前,对于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认识、了解乃至操作,主要渠道还是依靠上传下达的有关文件。除此之外,价格鉴证人员也仅仅通过业务培训和网络来了解全国各地的一些价格鉴证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社会上只有少数一些与价格鉴证工作有过交往的人才了解一些价格鉴证工作,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舆论对价格鉴证工作宣传极少。价格鉴证师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诸如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相比,社会知名度也较低。同时,涉案物品价格应由专门机构鉴证也未形成社会共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1〕9号文件规定,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是从事本县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合法机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会计事务所等评估机构越权从事行政执法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许多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尚不清楚行政执法涉案物品应由专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的规定。
3、价格鉴证队伍不够壮大,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荣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01年获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资质证书,但目前县物价局仅有价格鉴证工作人员3人,队伍不够壮大。虽然县物价局已有通过国家考试的注册价格鉴证师6人,重庆市考核并颁发证书的价格评估员3人,但一个优秀的价格鉴证工作人员,必须系统地掌握价格鉴证有关理论,特别是经济学、价格学、法学及物价鉴证理论,并且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思想业务素质,具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扎实的运算技能和良好的文字综合分析能力等。而目前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缺乏正规、系统、严格的业务培训,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开展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创新实践
1、地方政府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作了专门的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价格鉴证行为,荣昌县物价局着手草拟了《荣昌县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荣昌县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物价局是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而价格认证中心是唯一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的实施机构。《办法》实施一年来,荣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已受理了县工商局、林业局和高速公路执法大队等多起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县公安部门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物品价格的也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把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治安案件调解的依据。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也纷纷主动咨询和联系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办法》的实施,不仅有效地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执法办案的依据,同时也扩大了物价部门的影响,强化了价格鉴证的公信力。
2、在准行政领域积极拓展价格鉴证新业务近两年来,在重庆市物价局的指导支持下,荣昌县物价局领导经常与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作了大量有效地沟通与协调工作,价格鉴证工作人员也不辞辛苦、努力拓展新业务。《办法》实施以后,土地出让、房屋拆迁、资产抵押等准行政领域的价格鉴定也逐渐纳入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范围。2008年以来,荣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了国有土地出让价格鉴定、自来水定调价成本监审、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监审、峰广公路采石场拆迁损失鉴定、北部新区指挥部征地占用渔塘损失评估等多项工作。2008年7月首次开展了国有土地出让价格鉴定,标的金额达到一亿六千多万元,办理了荣昌县物价局有史以来的最大一笔鉴证业务。在2008年一年里,认证中心鉴定的标的金额,超过了过去近十年的总和。
三、进一步搞好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思考
1、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认知意识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务求形成物价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司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法定机构的社会共识。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做好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宣传工作,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形成正确的价格鉴证理念。三是积极取得县人大、县政府的支持,通过县人大、县政府每年开展的执法大检查,有效地督促规范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行为。四是通过律师或当事人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督促其更正。
2、进一步完善《办法》,拓展价格鉴证工作范围随着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荣昌县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至少应该拓展为五个方面:一是县公安、工商、质监、烟草、盐业、消防、银行、价格、房产、供电、安监、土地、交通、市政、林业、畜牧等行政执法部门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及安全事故财物损失;二是县税务部门依法扣押的抵税物品;三是县内交通事故的车辆定损、车载物品、路政设施、建筑物以及保险理赔当事人有争议的理赔价格等;四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拍卖的涉案物品、走私物品;五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办案中的其他物品。另外,对涉及价格鉴证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价格鉴证工作监督办法、价格鉴证操作程序和鉴证费用支付等,也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的修订,可以为形成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为头,交通事故车物定损、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抵税财物价格认证等全面发展的点线结合、纵横交错的价格认证业务新格局创造条件。
3、强化价格监督,规范有关部门的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一是县物价局要用好有关法规政策赋予物价部门的职能,认真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清理检查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非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收费的,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二是通过县人大、县政府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和各职能部门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办法》。涉案物物品价格鉴证职能是价格认证中心的本职工作,任何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不能再有既当“评估员”,又当“裁判员”的垄断经营现象。三是要规范司法机关对涉案物价格鉴证的委托行为,不得任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以外的其它社会机构来进行涉案物价的价格鉴证,更不得有委托个人的行为。
4、注重专业素质提升,努力造就高素质的价格鉴证队伍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价格鉴证结论质量,提升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素质是价格鉴证结论质量的前提。一是要加强价格鉴证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价格鉴证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方面的法规政策,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屈从不正当干预,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鉴证结论的公正性,做到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以自己的身份和执业之便谋私利。二是要加强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价格鉴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价格鉴证人员系统掌握价格鉴证的法规理论和技术方法,具备价格、审计、工程技术、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综合判断能力,有较高的搜集、分析和运用资料的能力。三是要提高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价格鉴证工作队伍。
5、加强基础建设,为价格评估鉴证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一是普及计算机应用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网络体系及数据库等,为价格评估鉴证工作提供现代、充实的物质条件,解决鉴证工作中的信息不灵、时效性不强等问题。二是建章立制,完善价格鉴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鉴证机构下必须加强系统管理,形成与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相匹配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价格鉴证受理制度、价格鉴证结论内部审核制度、报告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等相关制度。三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价格评估鉴证工作经费到位充足。
6、树立大合作大交流观念,不断加强学习、交流与合作各地价格认证中心的操作规程、鉴证程序、鉴证方法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表明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滞后。在当今信息社会,基层价格鉴证工作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时期价格鉴证工作的发展。因此,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更新观念,开拓视野,树立全市甚至全国价格认证中心是一家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大合作、大交流,注重学习周边区县以及外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行政执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