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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状况与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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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状况与策略

一、目前电力行政执法现状

1、打“擦边球”行政执法留于形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02年起,供电部门已将其行政执能、用电监督职权移交给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失去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对电力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和紧急处置,不能作出警告、罚款、停电的执法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与电力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又不得不做。做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又要承担主体不合法的法律责任。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往往出现勉强应付,留于形式。

2、行政执法人员底气不足,有畏难情绪。80年代后期,电力部门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护电民警办公室,统一作公安服装,配警车,配武器。政企合一时期,虽未统一装备和作装,但独立行使执法权。现在执法权没有了。部分从事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多年婆婆成媳妇”的现状一时不适应。认识有偏差。一提起行政执法,就联想到我们没有行政执法权,参加行政执法心里总是不踏实,畏难情绪较大。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有的县(区)供电公司与地方经贸委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关系没有建立起来,从事行政执法从员没有领到行政执法证件。

3、供电企业自身保卫力量严重不足。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1]296号文《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单位按照意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中第三条规定,建立完善电力保卫机构,从严管理电力保卫队伍,各级电力企业保卫机构是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地方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配合地方各级公安部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电力企业保卫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不足。市供电公司只有一名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县(区)供电公司没有单独设立保卫部门没有设专职,而大量工作都需要市、县两级供电企业的同志去做。且层次参差不齐,未经专业执法培训,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致使电力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执行达不到如期的效果。

二、对策: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出台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体制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主体是各地经贸委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电力企业配合电力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由过去的主角变为配角。仅仅是角色的转换,但主要工作还是我们做。这并不是执法力量的削弱,而是一种力量的整合。借助政府的力量共同做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将会更大。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政企分开到位后,电力管理部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即使成立这支队伍,主要力量还是要以电力企业为主。这是因为,电力行政执法的特点决定了对执法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而电力企业长期以来聚集了大量行政执法人员,这是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宝贵财富和基础。

二、组建联合执法队伍。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队伍。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2002年下半年起,我省淮安、扬州等市的经贸委开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承担起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联合供电企业的力量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执法,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发、供、用的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和电力监管工作。淮安市的做法是以经贸委电力能源处为骨干,抽调供电公司保卫部、营销部、法律事务部共23人组成。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处长任主任,公司保卫部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供电公司。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盖经贸委的印章。供电公司参加行政执法人员统一领取了行政执法证。这样做,既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两年多来,联合执法100多次。2004年7月11日,淮安市区健康西路富丽花园附近发生的一起汽车撞杆逃逸,引起严重倒杆事件。供电公司保卫部立即向市经贸委领导汇报,联合执法队会同市交警一大队干警连夜组织案件调查,经过10余天的奋战,终于侦破了此案。9月1日市交巡警一大队召集价格认证中心、市经贸委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供电公司保卫部的同志、肇事车主开会,宣布行政处罚决定,责成肇事车主安某赔偿供电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又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三、成立电力治安办公室。

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是势在必行的一种做法,并非权宜之计。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二种做法可以借鉴:一是紧密型的。目前,我省宿迁、南京、徐州等市、县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商请公安机关派2—3名干警进驻电力企业工作。二是松散型的。由电力企业保卫部门和公安局刑警大队建立工作关系,不集中办公,一旦有事召之即来。淮安、连云港采取了这种做法。实践证明,这两种做法都比较实用。都能对电力设施的有效保护、打击窃电、维护公共安全和电力企业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在遇到重大专项行动时两部门可以紧密合作;另一方面,方便两个机关日常沟通,公安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部门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保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证据的有效性。本来证据的取得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标准就可以采信,但在过去的实践中,一直存在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各地的实际情况是,只要是公安人员取得的证据,法院采信的概率就更大一些,供电部门即使知道一些住户和单位有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嫌疑,尽管有充分的现场证据,法院一般也很难采信。

2、为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过去,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经常受到质疑或严重阻挠,围攻、殴打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无法予以及时制止和查处,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极大困难,很多情况下是借助公安人员的力量才得以顺利进行。如:入户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时需要进入居民的住处,例如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也有这方面内容的规定。如果执法人员行为不慎,不仅仅是违法,还存在违宪问题。根据各地经验,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比较顺利,能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为了提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县经贸委会同法制局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作为电力企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不能错过每年一次的培训机会,以提高自身素质。除此以外,电力企业自己也要组织培训。同时要继续在电力企业参与行政执法的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要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要真正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工作实践中,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自己,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路子。

五、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

电力行政执法程序,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执法实体内容相辅相成,是同一行政执法行为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马克思曾经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我国长期以来受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响,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把程序性权利义务作为实体性权利义务的附属物,甚至认为程序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完善,我国从立法上对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做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机关将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规范、约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三种类型。我省扬州市已于200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了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据了解,按照这个程序,只要接到电力设施遭遇到危害,电力施工受阻等情况发生的报告后,市经贸委当即立案,联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实施从现场勘察到强制执行的12个垂直主程序,以及“案件移交”、“先行登记保存”、“听证”、“催办”等11个支程序,有效地维护了电力企业的利益,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10月14日上午9时许,接到该市供电公司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的报告后,该市经贸委电力能源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同志,一起来到现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他们按照扬州市新制定的法定程序,对相关电力设施及周边障碍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对照《案件受理登记》,巡视检查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后认为,报告人扬州供电公司汇报的该房地产公司危害电力设施的情况属实。在作完了由检查人、当事人、记录人签字并附图的《现场勘察笔录》后,执法人员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违法(章)处理通知书》同时,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并备存了有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执》。他们的做法为全省如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开了先河,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