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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的不足与健全之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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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执法的不足与健全之策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中发挥先导作用,在建设林业六大工程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实施林业跨越式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林业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林业执法难已成为林业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社会问题。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修路、输气、输电、农网改造、危房改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以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为由,不按程序报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所占用的林地、采伐的林木、破坏的植被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使权属政策屡遭践踏;2、单位或个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林地进行开矿、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这种毁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比较普遍;3、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和其他营林单位在取得了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不按照采伐要求进行作业,而是超强度、超范围、超限额采伐,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4、在林区私采、偷砍、盗伐、滥挖林木幼树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居住在林区的农民因修房屋或其他用途,在林子偷砍林木;有些林区农民以自己生活烧柴为由,随意砍伐非规格木材,转而卖给木制品加工厂,牟取利益;5、受利益驱动,在林区采取自制器械非法猎取国家保护动物。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混乱。《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3)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2、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体现在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偏少,文化层次低下;装备设施薄弱,办案车辆缺乏;办案经费投入不足。3、多头执法,杂乱无序。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时常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4、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隶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

解决对策: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林业主管部门的各站、所、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3、完善执法体系。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